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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大力發展電商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

  • 發佈時間:2015-05-07 1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

  國發〔201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引發了新的投資熱潮,開闢了就業增收新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而且電子商務正加速與製造業融合,推動服務業轉型升級,催生新興業態,成為提供公共産品、公共服務的新力量,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原動力。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範等問題,亟需採取措施予以解決。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靠改革推動科學發展,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大力推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加快建立開放、規範、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電子商務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速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一是積極推動。主動作為、支援發展。積極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種矛盾與問題。在政府資源開放、網路安全保障、投融資支援、基礎設施和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加大服務力度。推進電子商務企業稅費合理化,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釋放電子商務發展潛力,提升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準。二是逐步規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法無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最大限度減少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行政干預。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要在發展中逐步規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創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社會創業活力,拓寬電子商務創新發展領域。三是加強引導。把握趨勢、因勢利導。加強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前瞻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研究,及時在商業模式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國際市場開拓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支援引導力度,引領電子商務向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發展,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加速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步伐。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大市場基本建成。電子商務與其他産業深度融合,成為促進創業、穩定就業、改善民生服務的重要平臺,對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營造寬鬆發展環境

  (四)降低準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國務院審改辦,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簡化註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完善相關管理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推進對快遞企業設立非法人快遞末端網點實施備案制管理。(郵政局)簡化境內電子商務企業海外上市審批流程,鼓勵電子商務領域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微網志]、人民銀行[微網志])放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探索建立能源、鐵路、公共事業等行業電子商務服務的市場化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合理降稅減負。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加快推進“營改增”,逐步將旅遊電子商務、生活服務類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納入“營改增”範圍。(財政部、稅務總局)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援。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研究鼓勵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企業在境內上市等相關政策。(證監會)支援商業銀行、擔保存貨管理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無形資産、動産質押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商業保理機構、電子商務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服務,進一步拓展電子商務企業融資渠道。(人民銀行、商務部)引導和推動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電子商務初創企業的支援。(發展改革委)

  (七)維護公平競爭。規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建立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産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探索建立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的電子商務産品品質監督機制,完善部門間、區域間監管資訊共用和職能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網路虛假宣傳、生産銷售假冒偽劣産品、違反國家出口管制法規政策跨境銷售兩用品和技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電子商務産品品質提升行動,促進合法、誠信經營。(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商務部)加強電子商務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研究進一步加大網路商業方法領域發明專利保護力度。(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智慧財産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採購的力度。(財政部)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促進就業創業

  (八)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就業發展規劃和電子商務發展整體規劃。建立電子商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指標統計制度。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支援中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指導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援和創業孵化服務。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人才供求資訊對接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統計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人才培養培訓。支援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合作辦學,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養與培訓機制。推進國家電子商務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各類培訓機構增加電子商務技能培訓項目,支援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加快培養電子商務領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以及組織職工培訓的電子商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網路創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教育部、財政部)

  (十)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企業特別是網路商戶勞動用工,經工商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應與招用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按規定將網路從業人員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對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其從業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長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網路商戶,可在工商註冊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滿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網路商戶,可享受社會保險優惠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推動轉型升級

  (十一)創新服務民生方式。積極拓展資訊消費新渠道,創新移動電子商務應用,支援面向城鄉居民社區提供日常消費、家政服務、遠端繳費、健康醫療等商業和綜合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發展。加快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業網路服務能力,支援文化産品電子商務平臺發展,規範網路文化市場。支援教育、會展、諮詢、廣告、餐飲、娛樂等服務企業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鼓勵支援旅遊景點、酒店等開展線上行銷,規範發展線上旅遊預訂市場,推動旅遊線上服務模式創新。(旅遊局、工商總局)加快建立全國12315網際網路平臺,完善網上交易線上投訴及售後維權機制,研究制定7天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促進網路購物消費健康快速發展。(工商總局)

  (十二)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零售企業開辦網上商城,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地理位置服務、大數據等資訊技術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務品質。支援中小零售企業與電子商務平臺優勢互補,加強服務資源整合,促進線上交易與線下交易融合互動。(商務部)推動各類專業市場建設網上市場,通過線上線下融合,加速向網路化市場轉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鋼鐵、林業等行業電子商務平臺規範發展的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完善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網路經營行為,加強網際網路食品藥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推動醫藥電子商務發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商務部)

  (十三)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加強網際網路與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入産業鏈、價值鏈、供應鏈等現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出臺支援政策措施。(商務部、農業部)加強鮮活農産品標準體系、動植物檢疫體系、安全追溯體系、品質保障與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産品冷鏈基礎設施。(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推動資訊進村入戶,利用“萬村千鄉”市場網路改善農村地區電子商務服務環境。(商務部、農業部)建設地理標誌産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産品品質保證體系,支援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宣傳和銷售地理標誌産品,鼓勵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一村一品”,促進品牌農産品走出去。鼓勵農業生産資料企業發展電子商務。(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支援林業電子商務發展,逐步建立林産品交易誠信體系、林産品和林權交易服務體系。(林業局)

  (十四)創新工業生産組織方式。支援生産製造企業深化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三維(3D)設計及列印等資訊技術在生産製造各環節的應用,建立與客戶電子商務系統對接的網路製造管理系統,提高加工訂單的響應速度及柔性製造能力;面向網路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建立網路化經營管理模式,發展“以銷定産”及“個性化定制”生産方式。(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大力開展品牌經營,優化配置研發、設計、生産、物流等優勢資源,滿足網路消費者需求。(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鼓勵創意服務,探索建立生産性創新服務平臺,面向初創企業及創意群體提供設計、測試、生産、融資、運營等創新創業服務。(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建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制定相關應用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銀行卡清算機構、支付機構、電子商務企業等加強合作,實現移動金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廣應用具有硬體數字證書、採用國家密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演算法的移動智慧終端,保障移動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性;制定線上支付標準規範和制度,提升電子商務線上支付的安全性,滿足電子商務交易及公共服務領域金融服務需求;鼓勵商業銀行與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多元化金融服務合作,提升電子商務服務品質和效率。(人民銀行、密碼局、國家標準委)

  (十六)規範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産品。鼓勵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等企業和機構依法進行網路化創新,完善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審核和資訊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適應網際網路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産品銷售等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的新型監管方式。(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規範保險業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涉及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發展小微企業信貸信用保險、個人消費履約保證保險等新業務,擴大信用保險保單融資範圍。完善線上旅遊服務企業投保辦法。(保監會、銀監會、旅遊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十七)支援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臺建設。推動跨地區跨行業的智慧物流資訊平臺建設,鼓勵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發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組織新模式。(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郵政局、發展改革委)支援物流(快遞)配送站、智慧快件箱等物流設施建設,鼓勵社區物業、村級資訊服務站(點)、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務。支援快遞服務網路向農村地區延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郵政局、農業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推進電子商務與物流快遞協同發展。(財政部、商務部、郵政局)鼓勵學校、快遞企業、第三方主體因地制宜加強合作,通過設置智慧快件箱或快件收發室、委託校園郵政局所代為投遞、建立共同配送站點等方式,促進快遞進校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郵政局、商務部、教育部)根據執法需求,研究推動被監管人員生活物資電子商務和智慧配送。(司法部)有條件的城市應將配套建設物流(快遞)配送站、智慧終端設施納入城市社區發展規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和物流(快遞)企業對網路購物商品包裝物進行回收和迴圈利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規範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各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準化、專業化發展;制定並實施城市配送用汽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管理辦法,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車輛的便利通行;鼓勵採用清潔能源車輛開展物流(快遞)配送業務,支援充電、加氣等設施建設;合理規劃物流(快遞)配送車輛通行路線和貨物裝卸搬運地點。對物流(快遞)配送車輛採取通行證管理的城市,應明確管理部門、公開準入條件、引入社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佈局物流倉儲設施。完善倉儲建設標準體系,鼓勵現代化倉儲設施建設,加強偏遠地區倉儲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各地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規劃佈局物流倉儲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供地計劃中合理安排倉儲建設用地,引導社會資本進行倉儲設施投資建設或再利用,嚴禁擅自改變物流倉儲用地性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物流(快遞)企業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商務部、郵政局)

  六、提升對外開放水準

  (二十)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積極發起或參與多雙邊或區域關於電子商務規則的談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國與國際認可組織的互認機制,依託我國認證認可制度和體系,完善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的合格評定機制,提升國際組織和機構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認證結果的認可程度,力爭國際電子商務規制制定的主動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話語權。(商務部、質檢總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檢驗檢疫、結匯、繳進口稅等關鍵環節“單一窗口”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簡化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返修與退運通關流程,提高通[微網志]關效率。(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負面清單、風險監測制度,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通關與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物流企業誠信分類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傳入、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種資源流失。(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大力支援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先行先試,儘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在全國範圍推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抓緊研究制定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在業務範圍內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投資並購的貸款支援,研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上市的規範管理政策。(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簡化電子商務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拓寬其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業務辦理渠道。(外匯局)支援電子商務企業建立海外行銷渠道,創立自有品牌。各駐外機構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的服務力度。進一步開放面向港澳臺地區的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設立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鼓勵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電子商務合作,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點,建立政府、企業、專家等各個層面的對話機制,發起和主導電子商務多邊合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構築安全保障防線

  (二十三)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電子商務企業要按照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相關要求,採用安全可控的資訊設備和網路安全産品,建設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數據資源安全管理體系和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體系,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獲得資訊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自身資訊安全管理水準。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加強與網路安全專業服務機構、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共用網路安全威脅預警資訊,消除網路安全隱患,共同防範網路攻擊破壞、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密碼局)

  (二十四)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工商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建立電子認證信任體系,促進電子認證機構數字證書交叉互認和數字證書應用的互聯互通,推廣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應用。建立電子合同等電子交易憑證的規範管理機制,確保網路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資訊保護,保障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資訊安全。(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密碼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電子商務企業要切實履行違禁品資訊巡查清理、交易記錄及日誌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銷售管制商品網路商戶的資格審查和對異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監控,防範電子商務線上支付給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洗錢等便利,併為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支援。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跨機構合作機制,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路盜竊、網路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公安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健全支撐體系

  (二十六)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加快推進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研究制定或適時修訂相關法規,明確電子票據、電子合同、電子檢驗檢疫報告和證書、各類電子交易憑證等的法律效力,作為處理相關業務的合法憑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投訴管理制度,制定基於統一産品編碼的電子商務交易産品品質資訊發佈規範,建立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和産品品質擔保責任機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逐步推行電子發票和電子會計檔案,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稅務總局、財政部、檔案局、國家標準委)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擴大電子商務統計的覆蓋面,增強統計的及時性、真實性。(統計局、商務部)統一線上線下的商品編碼標識,完善電子商務標準規範體系,研究電子商務基礎性關鍵標準,積極主導和參與制定電子商務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委、商務部)

  (二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資訊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商務企業信用資訊公開。推進人口、法人、商標和産品品質等資訊資源向電子商務企業和信用服務機構開放,逐步降低查詢及利用成本。(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促進電子商務信用資訊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資訊的交換共用,推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商務部)推動電子商務領域應用網路身份證,完善網店實名制,鼓勵發展社會化的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産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八)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開展電子商務基礎理論、發展規律研究。加強電子商務領域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智慧交易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網路定制服務、網路平臺服務、網路交易服務、網路貿易服務、網路交易保障服務技術研發與應用示範工程。強化産學研結合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企業組建産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探索建立電子商務學科體系,引導高等院校加強電子商務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更多的高層次複合型專門人才。(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建立預防網路詐騙、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個人資訊等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服務機制。(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九)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産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産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推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示範基地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加快開展電子商務法規政策創新和試點示範工作,為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和政策提供實踐依據。加強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支援與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臺具體政策。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商務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要完善電子商務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研究重大問題,加強指導和服務。有關社會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監督作用,推動行業自律和服務創新。相關部門、社團組織及企業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密切協作,開拓創新,共同推動建立規範有序、社會共治、輻射全球的電子商務大市場,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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