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5-06 09:31:07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關係國計民生,是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大力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對提高環境公共産品與服務供給品質,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精神,積極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範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操作流程,完善投融資環境,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加大投入,根據《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就紮實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PPP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一)完善制度規範,優化機制設計。
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形成以合同約束、資訊公開、過程監管、績效考核等為主要內容,多層次、一體化、綜合性的PPP工作規範體系,實現合作雙方風險分擔、利益共用、權益融合。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領域穩定、長效的社會資本投資回報機制。
(二)轉變供給方式,改進管理模式。
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政策引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轉變政府職能,拓寬環境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渠道,改變政府單一供給格局。創新項目管理模式,強化社會整體水污染防治能力,提高水污染防治服務品質與管理效率。
(三)推進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環境品質。
優化水資源綜合開發途徑,創新水環境綜合治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和運營。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切實改善水環境品質。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存量為主原則。
水污染防治領域推廣運用PPP模式,以費價機制透明合理、現金流支撐能力相對較強的存量項目為主。經充分論證的新建項目可採取PPP模式。堅持物有所值原則轉化存量項目、遴選新建項目。鼓勵結合項目自然條件和技術特點,創新融資模式,盤活存量資産,形成改進項目運營管理的有效途徑,構建社會資本全程參與、全面責任、全生命週期管理的規範化PPP模式。
(二)堅持因地制宜原則。
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領域項目特點,因地制宜,採取差異化的合作模式與推進策略,分類、分批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三)堅持突出重點原則。
納入國家重點支援江河湖泊動態名錄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資金支援的地區,率先推進PPP模式。納入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目錄的江河湖泊,按照逐步推進、務求實效思路,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
三、總體要求
(一)明晰項目邊界。
逐步將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推廣運用PPP模式,以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湖泊水體保育、河流環境生態修復與綜合整治、湖濱河濱緩衝帶建設、濕地建設、水源涵養林建設、地下水環境修復、污染場地修復、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重點河口海灣環境綜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含工業廢水毒性減排)、城鎮污水處理(含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置)及管網建設、城鎮生活垃圾收運及處置、環境監測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為重點。鼓勵對項目有效整合,打包實施PPP模式,提升整體收益能力,擴展外部效益。
(二)健全回報機制。
綜合採用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等方式,分類支援經營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項目。積極發掘水污染防治相關周邊土地開發、供水、林下經濟、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遊等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資源,鼓勵實施城鄉供排水一體、廠網一體和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完善市政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水污染防治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基於保障合理收益原則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優化政府補貼體系,探索水污染防治領域市場化風險規避與補償機制。
(三)規範操作流程。
在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和移交等操作過程中,以及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合作夥伴選擇、收益補償機制確立、項目公司組建、合作合同簽署、績效評價等方面,應根據財政部關於PPP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管理辦法規範推進,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操作辦法,實現規範化管理。
四、組織實施
(一)鼓勵水污染防治領域推進PPP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多層次推介工作,積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水污染防治領域專項規劃等既定規劃中遴選潛在項目,及時篩選評估社會資本發起PPP項目建議,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PPP工作。
(二)定期組織評選。
對擬採用PPP模式的水污染防治項目,由當地環境保護、財政部門組織編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具體應包含項目實施內容、産品及服務品質和標準、投融資結構、財務測算與風險分析、技術及經濟可行性論證、合作夥伴要求、合同結構、權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政府支援方式、配套措施等。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每半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一次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評選工作,從中選擇部分優質項目予以推介。各地可自願上報。
(三)加大評價及監管力度。
地方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積極統籌協調,研究建立議事協調及聯審機制,有力有序推進。省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對PPP項目的實施監督機制。
五、保障機制
(一)市場環境建設。
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維護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規範項目合作夥伴選擇程式,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收益共用機制。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加強行業監管和質、價監督。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完善諮詢仲介市場。完善付費機制,鼓勵採用第三方支付體系。
(二)資金支援。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運用水污染防治專項等相關資金,優化調整使用方向,擴大資金來源渠道,對PPP項目予以適度政策傾斜。水污染防治PPP項目有關財政資金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綜合採用財政獎勵、投資補助、融資費用補貼、政府付費等方式,支援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實施落實。逐步從“補建設”向“補運營”、“前補助”向“後獎勵”轉變。鼓勵社會資本建立環境保護基金,重點支援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
(三)融資支援。
地方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著力支援PPP項目融資能力提升,儘快建立向金融機構推介PPP項目的常態化渠道,鼓勵金融機構為相關項目提高授信額度、增進信用等級。健全社會資本投入市場激勵機制,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環境金融服務創新,支援開展排污權、收費權、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及特許權協議項下收益質押擔保融資,探索開展污水垃圾處理服務項目預期收益質押融資。
(四)配套措施。
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履行責任,加強監管,切實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水準,實現水環境品質改善。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實行資訊公開,鼓勵公眾參與,接受公眾監督。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推廣第三方績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應用機制和項目後評價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領域特許經營管理制度,降低準入門檻,清理審批限制,拓寬社會資本進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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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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