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 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
- 發佈時間:2015-05-05 11:4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5日訊 (記者 林火燦)5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宣佈,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這是自去年5月我國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價以來,國家對藥品價格監管開出又一“新處方”。根據“新處方”,我國將對藥品價格實行分類管理,通過不同形式實現由市場形成藥品價格。
有關專家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改革方案的出臺,有利於解決政府在藥品價格監管中“越位”、“錯位”和“失位”等現象,建立起以市場為主導的、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
藥價改革時機成熟
根據《通知》,自6月1日起,除麻醉、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下家管理,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
“總的來看,當前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建立新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時機已經成熟。”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許昆林説。
自2000年以來,價格主管部門對醫保目錄內藥品和目錄外特殊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藥品價格管理面臨的體制機制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藥品市場充分競爭,公立醫院銷售藥品價格全部通過集中招標採購確定,醫保控費能力和藥品價格市場監管能力也明顯增強,為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許昆林説,從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方式本身來看,也存在明顯不適應形勢變化的地方。例如,最高零售限價管理不能及時反映和引導市場供求;與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存在功能重疊;對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的拉低作用越來越弱。因此,藥品價格改革勢在必行。
記者了解到,此次藥品價格改革方案醞釀已久。早在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就開始研究推進藥品價格的思路和方案,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地方和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通知》明確,我國將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並完善藥品採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專利藥品、獨家生産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採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採購或談判形成價格;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考慮到此類藥品目前實行嚴格的生産流通管制、臨床使用規範、價格和市場穩定,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此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其他藥品,仍由生産經營者依據生産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自主制定價格。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院朱恒鵬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此次藥品價格改革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隻手”在藥品價格形成中的作用,也為藥品市場化定價打開了通道、奠定了基礎。
中國醫保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先軍表示,此次藥品價格改革,有利於糾正政府在藥品價格管理中“越位”、制定價格標準時“錯位”、價格監管中“缺位”等行為,使藥品價格形成加速走上市場化的軌道。
不必擔心看病負擔會加重
《通知》明確,推進藥品價格改革,要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政策間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採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能夠保持基本穩定,但不排除部分藥品價格因為成本、市場供求關係變化等因素會有所變動。
根據分析,由於有招標採購和醫保控費機制的綜合製約,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工作的強化,將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因此,絕大部分藥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
同時,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市場交易價格將發揮較強的引導作用,特別是加強醫保和招標採購政策銜接,將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採購價格;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經過幾輪調整後,就可以反映市場的真實情況,使藥品價格保持在合理水準。
不過,仍然有不少人擔心,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以後,藥品價格會出現大幅度上漲。
中國藥科大學醫藥價格研究所所長常峰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此次改革以後,原來的政府“單只手”管制藥品價格,將轉變為更好的發揮政府、市場“兩隻手”作用;由原來直接限制藥品最高零售價,轉變為通過強化對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的綜合監管,從而實現政府對藥品價格的間接管控。
“競爭充分的藥品不具備價格大幅度上漲的條件,而對於競爭不充分的藥品,將面對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約束。”常峰分析説,即使部分藥品由於競爭狀況、原材料成本、市場供求等原因變化發生不合理價格上漲,也會被第二道屏障——價格行為監管機制及時發現並加以控制。因此,放開價格後的藥品受到集中採購、醫保談判、價格行為監管等多重監控制度的管控和監測,不會出現價格異常上漲現象。
“價格放開以後,個別藥品價格上漲或者回落是正常的。但是,老百姓的看病費用不見得一定會增加。”朱恒鵬表示,從總體上看,價格改革以後,將會使市場機制更有效地發揮作用,使藥品價格處於更加合理的價位。而患者的醫藥費是否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決於醫生的處方結構,以及病人自身的病情變化情況。
記者了解到,《通知》已經明確提出,將強化醫藥費用控制和價格行為監管的具體措施,以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進一步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避免形成新的價格干預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取消藥品價格政府定價,並不是放棄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監管。有關部門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採取綜合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根據《通知》,我國將進一步完善藥品採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採購,充分調動多方參與的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
“醫療機構是藥品的採購方和支付方,但集中招標卻由政府負責,現行的招標採購體系有著濃厚的‘行政色彩’。”熊先軍説,進一步完善藥品採購機制,應該強化政府在招標採購中“制定規則”的作用,避免造成行政部門對藥品價格形成新的價格干預。
《通知》還明確,要強化醫保控費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在今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同時,做好醫保、招標採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合理確定採購價格。
“醫保和病人是藥品的市場需求方,也是利益共同體。”熊先軍表示,醫保和病人都希望買到價格合理和便宜的藥品,但單個病人沒有議價能力,而醫保作為重要的市場力量,可以與供方形成價格博弈。因此,強化醫保的控費作用,對於促進藥品價格處於相對合理水準意義重大。
“當然,我們也不能把醫保控費的作用,理解為醫保部門干預甚至直接制定藥品價格,否則改革就失去了意義。”熊先軍表示,同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應該在醫保支付方式、支付標準等方面下功夫,促進藥品市場“物美價廉”。
記者了解到,衛生計生部門還將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制。價格主管部門也將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重點監測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價格行為,對價格欺詐、價格傳統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