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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燦:讓藥品價格真正實現“市場説了算”

  • 發佈時間:2014-11-17 07: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實踐證明,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來管理藥品價格,不僅力不從心,還容易滋生腐敗,不利於醫藥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無論是從市場供應、政策基礎,還是從國際經驗來看,我國全面放開藥品價格的基本條件已經成熟

  日前召開的全國物價局局長會議決定,將全面放開我國藥品價格,實現藥品價格的市場化。該消息在市場上掀起不小波瀾,其中既不乏拍手叫好者,也有對放開藥價表達擔憂者。其實,無論是從長期實踐看,還是從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來分析,我國藥品價格管理已經到了亟待邁出市場化改革關鍵一步的時候,藥品價格管理該有“新處方”了。

  從1996年起,我國政府藥品價格管理採取略低於市場價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並逐步降低價格的辦法。不過,這一辦法執行了十多年,有關部門印發了30多個促進藥品價格下調的政策文件,收效甚微,不僅絕大多數藥品價格居高不下,部分藥品價格甚至越來越貴,“看病貴”始終是縈繞在我國民生領域的重大難題。

  實踐充分證明,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來管理藥品價格,不僅力不從心,更容易導致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扭曲,給權力尋租腐敗行為提供了溫床,最終不僅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利益,也不利於醫藥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因此,加快為藥品價格管理開出市場化的“新處方”,讓藥品價格實現“市場説了算”已經迫在眉睫。而從實際情況看,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全面放開藥品價格的基本條件已經成熟。

  從市場供應的角度看,目前我國有4000多家生産企業、1萬多家流通企業、上萬個品種,同一種藥品又有多家企業生産,藥品市場充分競爭,具備放開價格的條件。

  從政策基礎看,早在2000年,我國就已經建立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機制。通過不斷完善,這一採購機制對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的制約和引導作用逐步強化,目前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價格已經全部通過集中招標採購形成,而招標採購的價格又都是由市場形成。在此情況下,如果再由政府出面干預價格形成,就與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相矛盾。

  從國際經驗看,大多數國家制約醫藥費用的不合理上漲,也並非依靠價格的行政管制,而是通過發揮醫保在約束和控制醫藥費用中的作用。

  當然,也有人擔心,藥品價格全面放開以後,可能會帶來藥品價格的全面上漲,使老百姓的用藥負擔加重,進一步加劇“看病貴”問題。一個佐證是,1996年以前,我國絕大部分藥品價格也是由市場形成的,但當時的市場機制並沒有促進藥品企業之間的有序競爭,反而造成流通秩序混亂、藥品價格快速上漲等一系列問題。

  需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與當年相比已經更加成熟,藥品市場供給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在今天的市場格局下,一旦藥品價格全面放開,藥品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和殘酷,競爭機制在藥品流通中的作用將進一步顯現。這也就意味著藥品企業如果只通過漲價來掙錢,最終可能丟掉市場。而隨著市場競爭的進一步深入,企業進一步壓縮經營管理成本,反而有可能帶來藥品價格的下調。

  事實上,在國家每一次推出價格改革時,總有將價格改革和漲價畫等號的聲音。但結果證明,價格改革短期內雖然可能導致部分産品價格的波動,但更重要的是使産品的價格對市場供需情況的反應更加靈敏,更能“隨行就市”。以成品油價格機制改革為例,今年以來,我國成品油價格與國際市場的聯繫更加緊密,近期成品油價格經歷多輪連跌,價格比年初低了1000多元/噸。而從今年5月份放開低價藥價格的情況看,即便放開了自主定價權,由於市場競爭和市場調控,整體的漲價幅度和水準都非常有限。

  當然,全面放開藥品價格,使藥品的定價權真正回歸市場,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做“甩手掌櫃”。相反,相關監管部門應該進一步強化對藥品市場的價格監管,依法加大對串通投標、哄抬價格,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查處力度,為藥品企業公平競爭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林火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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