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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籠統規定所有板塊 都不設盈利指標

  • 發佈時間:2015-05-04 08:01:5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設置有關註冊制條款,是這次修訂證券法最核心的內容。報道説,“修訂草案明確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註冊制的靈魂是資訊的充分披露,並在此基礎上將投資價值的判斷交給市場,但草案規定只審核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齊備性”意味著所要求報送的文件不缺,“一致性”意味著報送的文件互不衝突、矛盾,不存在邏輯混亂,“可理解性”意味著語言直白,不晦澀難懂。在現行核準制的框架下,對資訊披露的一般標準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實行註冊制後,對資訊披露的要求理該要比在核準制下更嚴格,無疑,強化、深化、細化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非得有嚴格的審核程式和強有力的審核手段作保障不可。

  市場上一直推崇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註冊制,而美國註冊制對資訊的審核極為嚴格:投資者所需要的所有資訊均充分披露,公司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均充分揭示。這種審核由美國證監會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至於符合不符合上市標準,則由交易所負責,所以在美國,發行上市過程是“兩審”。我國現行的核準制是將資訊披露和上市標準一併由發審委審核,是一審制,現在的修訂草案只是將這種一審制形式下移給了交易所,沒有突出強調對資訊披露的審核,所以筆者以為還沒有把握住註冊制的命門與要害。

  草案對註冊制規定的另一個重點,是取消了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就是允許發行人上市前可不盈利,上市後可時斷時續地盈利。如果這一規定作為適用於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等所有在場內市場上市公司的原則,那是極不恰當的。面對紛繁複雜的市場,證券法只能有針對性地規定某類公司可不設盈利指標,而不能籠統地規定所有板塊都可不設盈利指標。那些屬於最新業態,有最新經營和商業模式,代表生産力發展方向;手中握有高科技尖端專利,並擁有強大的科研團隊;産品具有普世性的公司,可不設盈利指標。現在有人指責我國上市標準中具有盈利門檻把企業逼到國外上市的公司,應該主要就是指這樣的公司。至於其他類型的公司,就不能不設盈利指標。因為這些公司大多屬於成立多年已渡過了初創期。我們應該清楚一個事實,股市再發達,上市公司佔一國企業的總量也極有限,多數公司只能是已在市場風浪中經過檢驗再到資本市場求得進一步發展。而證明其優質的核心指標,只能是盈利情況和盈利前景。

  這也就牽涉到股市板塊的設置和定位,也即在哪些板塊上市的公司要設立盈利指標,哪些板塊上市的公司可不設盈利指標。按現在板塊的定位,主機板是上市已過了初創期較成熟的公司,依筆者之見,現在所設置的盈利指標非但不應降低,還該提高,因為高標準有利於選擇優質公司。

  中小板本來就是主機板的一塊,設立中小板的初衷是為了摸索經驗為創辦創業板做準備。如今創業板已運作了6年,中小板的歷史使命實際上已經完成。現在允許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自主選擇在滬市主機板和深市中小板上市,滬市主機板和深市中小板的界限已變得越來越模糊。如何劃清中小板和其他板塊的界線,並給中小板重新定位是其能否獨立存在的關鍵。按現在的定位,中小板也不能不設盈利指標。

  需要討論的是創業板。針對在創業板允許初創期不易盈利和不能盈利的某些類型公司上市的做法,知名經濟學家左曉蕾有過這樣的評論:“過早地讓不盈利的公司上市,可能會重復納斯達克IT泡沫的覆轍。實際上21世紀初IT泡沫危機教會了美國創新企業初期要遠離華爾街,同時培養了成熟的初期以天使、風投為主,中後期以不同階段股權投資為主的新業態企業的融資體系”。我贊成左女士的觀點,我們為什麼還要走別人走過的彎路?

  可能有人會説,不是把投資價值的判斷交給了市場嗎,沒有投資價值的公司自然無人問津,發行自然會失敗。這種認識脫離了中國的國情。我國投資者,別説中小散戶,就是機構投資者,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又有多少能慧眼識金,能從今天的小苗裏選出明天的參天大樹ㄗ髡呦底噬釷諧∑纜廴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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