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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如何防治水污染

  • 發佈時間:2015-04-30 06:07:3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工業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水污染日趨嚴重,成為世界性的環境治理難題。為了民眾健康、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防止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已經迫在眉睫

  英國: 科學規劃 重點治理

  本報駐倫敦記者 蔣華棟

  2013年,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依據《歐盟水框架指令》對其境內水體品質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品質處於“良好”以上的水體僅佔總體的27%。

  針對境內水體污染物來源的分佈狀況,英國政府從農業生産和城鎮生活兩個方面入手,解決水體污染問題,主要政策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強化農民在農業生産中的水體保護意識。首先在英格蘭地區啟動了“水域周邊敏感地區農地管理項目”,對農業生産造成水體污染的途徑和危害向農民普及知識。二是使用強制措施降低農業生産污染危害。依據歐盟有關指令,嚴格限制硝酸鹽和磷化合物化肥使用的數量和時間,並對違反規定的農戶處以重罰。三是提供指導和資金促使農戶改變生産模式。英國政府設立了總額為21億英鎊的“環境監管項目”,與農戶簽訂協議,確立其在水體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通過這一系列激勵措施,當前英格蘭地區70%的農地在農業生産中採取了控制或避免水體污染的耕種模式。

  在城鎮生活方面,英國政府首先將英格蘭地區劃分為66個水體區域,每個區域實行地方政府、社區以及企業共同管理,並注重發揮社區的作用。2012年至2015年,累計投入1000萬英鎊,聯合地方政府、社區和關注公共水體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推動社區機構加強水污染領域宣傳工作,並支援居民區污水管道改造等活動,降低居民生活污水對公共水體污染。與此同時,加強中央、地方政府和公路管理局的協作,提升水體保護在交通規劃中的重要性。針對城鎮生活垃圾對公共水體的污染控制,在與社區合作加強宣傳的同時,主要通過重金處罰的方式予以控制。英國當前針對城市地區的河流、湖泊、海濱區域等公共水體建立了全面的監控體系,對向公共水體丟棄垃圾的個人最高處以2500英鎊的罰金。

  南韓: 總量管理 分類防治

  本報駐首爾記者 楊 明

  在上世紀工業化發展時期,南韓也發生過水質污染事故,事故傷痛的記憶以及經濟發展帶來的環保意識提升,使南韓民眾對水污染防治的關注度非常高。南韓政府也為此做了多方面的工作,制定了具有很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水污染防治辦法。

  南韓環境保護部門將水質污染的原因按污染源劃分為點污染和非點污染兩大類。點污染指的是由固定排放源産生的污染,這其中包括生活污水,佔到了此類污染量的60%;工業廢水,佔39%;畜牧業廢水,佔1%左右。非點污染指的是道路、土壤等中的污染物質和富營養化物質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的污染。由於此類污染發生地點不固定、範圍廣,因此成為南韓政府關注和集中治理的重點。

  南韓環境部根據不同的水質污染源類別制定了相應的防治辦法。對於點污染源,南韓政府主要通過設立污水處理廠,並根據污水的具體情況,進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和生物學處理。對於非點污染治理起來則相對複雜,首先在農民中倡導正確的施肥方法,即在農作物對肥料需求旺盛時期集中施肥,其他時期少施肥,絕不過度施肥,以減少土壤中的富營養化物質;其次是在主要道路等污染源與水源地之間修復和加強自然生態系統,設置植被緩衝帶,減少不透水層面積等。

  南韓政府從2004年開始實行的水質污染總量管理制是治理水污染比較行之有效的辦法。水質污染總量管理制是指各地方政府針對管轄區段的河川科學地制定目標水質,以此推算出為實現和維持目標水質最大的水質污染物容忍量,並據此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理制度。南韓環保專家認為,污染總量管理制的實施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首先是通過科學的水質管理,提高了環境治理的效率性,使環保和經濟發展的矛盾最小化,提高了治污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其次是規劃細化到各級政府,細化到各排污源頭,使各方責任明確,使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企業間矛盾最小化,提高了管理的實效性。再次是在制定規劃時統合上下游區域的意見,避免了地域間的矛盾,增強了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德國:完善立法 研發技術

  本報駐柏林記者 王志遠

  在德國,人們可以享用到充足且優質的飲用水。除了德國水資源豐富之外,還得益於完善的立法、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資源保護措施。

  在德國水法體系中最重要的是《水準衡管理法》。一直到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通過前,水事務管理一直都屬於各州自行管轄事務。根據《基本法》原第75條規定,聯邦對於水管理有框架性立法許可權,但直到1957年聯邦議會才通過《水準衡管理法》。1976年德國利用經濟手段對水體保護進行補充的《廢水徵費法》,才最終在水管理領域制定了聯邦範圍內統一的法律性框架。這是德國首次按“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收取環境保護費用。費率取決於排水數量和其所含有危害物的性質。污水排放收費能促進水消費者盡可能降低排放。收費資金由聯邦政府支配,專門用於支援水體品質保護和提高。

  德國水資源管制和水體保護受到歐盟法律性規範的深刻影響。2000年12月,歐盟開始實施水框架指令,並要求到2015年所有水體在數量和化學兩方面達到良好狀態。數量狀態良好是指地下水汲取和恢復能實現平衡。據統計,2008年德國已有95%地下水域能實現數量狀態良好。

  2009年德國頒布聯邦新水法,在水務上從原來的框架性立法許可權升級為完整立法許可權。新法在整體上承襲了原法規大量內容,但不只是條文重新表述和結構重新編排,更是大量吸收了各州水法中的內容,同時還將歐盟指令及時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在德國歷史中第一次實現了全國統一的、直接適用的水管理法。德國亥姆霍茲研究聯合會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沈百鑫告訴記者:“德國水體治理可以總結為:一個理念,即綜合治理;兩個標準,即環境品質標準和先進技術標準;三個立足點,即設施、水危害物質和特別保護區。”

  德國對廢水處理執行相當高的標準。德國聯邦能源與水經濟聯合會的資料顯示,與歐盟許多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廢水幾乎100%按歐盟最高標準進行處理。“水供給和處理的長期安全性、高飲用水品質、高廢水處理標準、高客戶滿意度以及細心保護水源”的“五支柱”原則成為德國水務行業標桿。

  德國柏林水務中心CARISMO項目以最大化利用污水中有機物質的新技術,獲得了2014年德國可持續發展獎。德中環境與能源促進中心理事長周曠昕告訴記者:“很多人難以想像,在城市污水中含化學能的有機成分在很大程度上還能作為一種可再生能源。然而,在傳統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裏,人們還在大量使用曝氣,通過生物降解來降低廢物水中的有機物。”CARISMO項目將污水處理廠初沉池改為利用混凝沉澱後,用滾筒將沉澱物和有機物過濾並送至污泥厭氧發酵,提高産期率,降低曝氣池氧氣消耗。不僅可節約能源,而且還能産生更多的能源。

  柏林的大型污水處理廠目前每處理一立方米需要消耗0.2至0.4千瓦小時特定能量。然而,利用最佳的可行性技術方案,廢水中所含的有機物質完全轉化為甲烷,反而可以在理論上産生甚至高達每廢水立方米0.8千瓦小時的能量。研究者認為,到2030年,這一項目可以在不改變污水處理目標的前提下,將污水處理廠由化石能源的消費者轉變為可再生能源的凈生産者。

  法國:軟硬兼施 合理利用

  本報駐巴黎記者 陳 博

  法國政府非常注重對水資源的污染防治,同時積極實行多管齊下的水資源治理模式,主要依靠法律與城市硬體設計維持了日常用水的安全與便利。

  早在1964年,法國國民議會決議通過了《水法》與《水域分類、管理和污染控制法》。隨著法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變化與需要,《水法》在1992年得到了較大修改並沿用至今,進一步有效地協助了法國政府對本國水資源的治理。在法律實施原則上,《水法》體現了四大原則:首先是綜合治理原則,該原則將水資源與其他資源一併納入生態系統保護環節內,使得法國的環境保護體系保持完整性與系統性。其次是流域治理原則,《水法》規定,法國國內水資源以流域為單位進行綜合治理,當經濟活動涉及排污、資源開發等水資源管理事項時,經營者必須遵循流域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誰的流域誰負責”。第三是全民治理原則,除了法國政府及其下屬的各級流域管理委員會外,民眾也應廣泛參與進水資源治理的環節當中,民眾有監督相關管理機構的義務,同時民眾代表也應對水資源治理問題提出建議對策,使水資源保護與治理“大眾化”。最後是經濟治理原則,這裡的“經濟治理”主要是指利用金錢罰金來規範並約束社會用水行為,旨在利用經濟杠桿來保護法律的可實施性以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法國,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水需得到嚴格審核,同時還需向流域管理部排污部門繳納高昂的排污費,一旦超標便將收到重磅經濟罰單乃至法庭傳票。另一方面,污水處理與水資源再利用産業則是被政府鼓勵的行為,具體的鼓勵措施便是向這些産業發放補貼與資助。

  法國在水資源保護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之所以取得較高成就,除了依靠成熟的法律法規外,完善的人工水迴圈系統也使得整個社會嘗到了合理利用水資源的甜頭。法國的供水系統在設計之初便分為了兩套系統,以巴黎市為例,一套是流入百姓家中水龍頭的飲用水系統,另外一套是主要供城市清潔與綠化的非飲用水系統。據當地清潔員工稱,這些用於清潔路面,調整城市空氣濕度的水最終會流入下水渠,污水在進入污水處理中心後,在物理過濾掉表層垃圾後,還要接受生物過濾,將污水中的富營養化物質消除,在完成這個環節後,水質即可達標,並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再次使用,抑或排入自然水域內。憑藉著全市區長達2200公里的地下污水管線,巴黎得以較為“奢侈”地合理利用水資源進行城市清潔。

  瑞士: 嚴格高效 普及凈化

  許安結

  半個多世紀前,瑞士水生態環境建設也曾走過彎路。水利用的飛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當時,瑞士的湖水普遍遭到來自工業和生活的污染,污水收集率僅為20%,水質環境持續惡化。

  日內瓦湖是歐洲中部地區最大的飲用水蓄水池。上世紀60年代,日內瓦湖水體出現污染,家庭污水和工業廢水不經處理就被直接排入湖中。此外,周邊農林業大量使用農藥,對地下水也形成嚴重污染,到70年代中期,湖中魚蝦近乎絕跡,成為“死湖”。巴塞爾市的水源來自萊茵河,在上世紀中葉,生活廢水、高毒性廢棄物和工業廢水的排放,則導致萊茵河污染達到歷史上最嚴重的程度。蘇黎世市的露天和封閉河道曾經常被濫用於轉移工業區和住宅區污水。直至當污染的後果明顯到眼可見、鼻可嗅的程度:河道散發惡臭,湖泊不再吸引人們游泳,動植物漸漸消失,洪水在頻次和強度上激增……人們才意識到,蘇黎世水治理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此後,知錯即改的瑞士人開始著手治理水污染。嚴峻的形勢使瑞士政府部門、私營企業和民間團體不得不坐下來商討對策,並及時採取措施。

  瑞士的經驗表明,從某種程度上來説,解決水污染問題只有一個辦法:將廢水排入自然水域之前首先使其凈化。過去幾十年,瑞士投資數十億瑞郎,建設了一項積極有效、遍及全國的污水凈化工程。污水凈化網遍佈城市與村莊,數百個污水凈化裝置把下水道廢水中的有害物質濾出。目前,瑞士民用水水價中,高達三分之二是專門用來處理生活污水的。瑞士聯邦環境局專家賽德勒爾説:“污水必須經過污水廠凈化後才能排放出去。所以現在瑞士很多地方都把河水、湖水作為飲用水源,稍加處理便可直接飲用。”

  瑞士水污染防治的另一條重要措施就是讓水迴圈重新自然化。在近百年中被引直或被開鑿成運河的河流及小溪,要重新變回河床,恢復河流的原有面積。目前,河流回歸的自然工程已在瑞士各州全面展開。儘管費用高昂,但讓河水重歸自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保障生態平衡,預防洪水氾濫並加強水的自然凈化能力。

  比如埃默河,由於人工改造,其河床左右是水泥砌成的河墻,河床變得筆直,從而使得河水急速地從布格多夫市流向其他地區。由於河床的寬度被水泥河墻所固定,河水無法向兩岸擴展,造成河水流速快,力量大,不僅使兩岸所有的植被根本無法生存,而且放大了洪水的危害。隨著攔水裝置的不斷增設,這又對瑞士主要魚類——鱒魚等的生存造成了致命打擊。如今,治理後的埃默河南段已恢復了原來的河床模樣。

  經過近幾十年嚴格高效的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管理,瑞士的水生態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今天,瑞士的城市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已經百分之百做到了經處理後再排放,瑞士的湖水甚至都已經接近飲用水的標準。在瑞士,水泉、溪流、河流和湖泊是人們休養生息的理想場所。

  日本: 問責嚴厲 資訊公開

  本報駐東京記者 閆海防

  日本在維護水資源安全問題上有過沉痛的教訓。為了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合理佈局,日本曾忽視了環境問題,許多重化工業企業肆意向江河湖海排放廢水,不僅污染了日本的水資源,而且嚴重威脅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安全。如九州地區的熊本縣,由於當地的化肥廠直接排放含有汞的廢水,使當地居民患上腦神經麻痹的怪病。從上世紀60年代起,日本各地連續發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會事件,引起日本全國的強烈反響。

  在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決心解決企業排污造成的水污染問題。日本首先從立法開始,短短幾年,先後通過了諸如《控制工業排水法》、《水質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質保全特別措施法》等法律,後來,日本又根據情況變化多次修改《水質污染防治法》。這樣,日本主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就可以依據這些法律監督和管理水資源,並調查和追究污染水質的責任方。

  日本有關法律的最大意義,就是將水資源的安全和地方行政長官的責任聯繫到一起。相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各地行政長官是當地水資源安全的責任人,應依法對居民用水和水資源的安全進行管理和監察。因此,一旦出現水質問題,當地行政主要官員將被議會問責,還會面臨輿論的強大壓力,問題嚴重的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的約束下,日本任何一級行政長官對水資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達標都不敢掉以輕心,盡心盡責地管理和監察水質的安全,否則不僅自己的“烏紗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糾紛。

  日本為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水污染,還建立了資訊公開和居民查詢制度。在許多城市,主管部門都在供水系統的各個環節設立了監控系統。如東京都,從上游的水源到最終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裝了10多個檢測點,共有60多項檢測項目,而且隨時公佈這些項目的檢測結果。居民每天可以從東京都水道局的網站上看到有關資訊。如果居民感覺自己家中的水質有問題,可以電話詢問水道局,或登門查詢,水道局必須給予説明,或到府檢查。

  為解決企業排放問題,日本政府採取了“鞭子加糖塊”的政策。一方面,嚴厲打擊非法排放的企業。大阪附近的一家化工企業,偷偷向河川中排放廢水,結果被當地政府和居民聯合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高額罰款,結果企業很快倒閉,企業負責人也鋃鐺入獄。後來,日本又對多起非法排放的企業作出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資建設污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還給予稅率上的優惠。這些政策讓企業知道,與其違法排污被罰高額罰金甚至企業倒閉,不如拿出些資金修建廢水處理設施,而且還能得到政府的補貼,政策引導使日本在短時間內就杜絕了企業排放污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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