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為採購需求加上“緊箍咒”
- 發佈時間:2015-04-29 09:45:4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採購需求是編制採購文件、開展採購活動的重要依據,實踐中,卻被一些採購人用於逃避監督、實施暗箱操作,或是以特殊需求為名,指定品牌或成交商;或是以業務需求為藉口,採購高檔商品服務;或是以特殊需求為幌子,有意逃避採購監管。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採購需求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提升政府採購的客觀公正性和公開透明度。
首先,從編制依據方面進行規範,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條例》明確,採購人編制的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即採購需求的編制不僅要符合相關法律規章制度的要求,做到合法合規,還必須合情合理,符合相關技術或服務要求等。
其次,從編制流程方面進行規範,要求必須公開透明。《條例》明確,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條件、採購需求等。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其採購需求的確定應當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將採購需求“曬”在陽光下,能夠有效避免擅自編制採購需求、借採購需求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實的不當行為。
最後,從編制品質方面進行規範,要求必須科學完整。《條例》明確,採購人編制的採購需求,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從而保障了採購需求的編制品質。
實踐中,如何科學合理地編制採購需求?筆者建議,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
第一,推進多方監督,對採購需求的編制行為增強約束與威懾力。加大《條例》的貫徹宣傳力度,動員各方力量共同參與監督:採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審查代理事項與要求,不得違法代理,發現不正常的採購需求,要及時提醒採購人糾正,不得與採購人共謀;潛在供應商要增強維權意識,發現採購人編制的不正常的或帶有傾向性的採購需求,要及時提出質疑;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採購需求的內容違反政策規定的,相關方面不予受理。
第二,具體操作中,採購需求不能客觀真實反映實際需要的,退回重新編制;採購需求的內容編制得不夠詳細具體的,必須進一步完善;重要的採購需求條款未徵求相關意見的,必須進行補充。按照《條例》的要求,為保障潛在供應商的知情權,增強採購資訊及採購工作的透明度,對重要的採購需求內容必須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凡未按規定的程式公開徵詢意見的,要督促、提醒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時補充。對確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必須列明原因及解決辦法。(作者單位:江蘇省東臺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