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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解釋給任性權力套上韁繩

  • 發佈時間:2015-04-29 01:33:33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包含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尤為受到關注(4月27日新華網)。

  從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看,短短27條規定,細緻描繪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清晰法治路線圖,彰顯出司法旗幟鮮明地“把權力關進籠子裏”的使命擔當。

  首先降低了立案門檻。立案難是行政訴訟法的突出問題,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前提。這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把解決立案難擺在首要位置,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實行立案登記制,彰顯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法治精神,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確保依法行政奠定了法治基石。

  其次制定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操作指南。不僅細化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以及針對為官不為,消極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設定的“履行之訴、給付之訴”等行訴法的新規定,更為重要的是對如何審查“紅頭文件”予以規範化、清晰化,使得法院審查“紅頭文件”更有章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理直氣壯。

  再次更加突出權利制約權力。不論是依法審理政府與公民簽訂的行政協議,還是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抑或明確對“一次再審、一次抗訴”的路線圖等等,無不凸顯出對民生權益的保障,映射出對行政機關權力制約的加大。

  司法解釋是司法裁判依據,也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準則。特別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公眾權利意識覺醒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必須依法抓好韁繩,擺正依法行政的方向,使權力不敢不能任性。行政機關必須以行政訴訟法及這部司法解釋為鏡,對走偏的權力、任性的“紅頭文件”加以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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