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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給“專賣”專門立個法

  • 發佈時間:2015-04-29 01:33:3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寧波鎮海區有個瓜農,自己培育出一種新品種瓜苗,因為收成不錯,其他瓜農紛紛前來討要。他便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賣給他人,結果構成了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月23日《寧波日報》)。

  對於該瓜農,實難再用經常對犯罪分子所用的一個詞語———“罪有應得”來評判,作為農民一輩子都和“種子”打交道,但要問農民“種子法”是咋規定的,估計有八成的人都回答不上來,該案可謂是典型的糊糊塗涂踩了法律的“地雷”。

  類似觸犯了同一個罪名———非法經營罪的“地雷”還有多少?別説是一個農民,即便是搞法律的估計一下子也説不清。這些“地雷”隱藏在林林總總的“法律叢林”之中,比如報道中的瓜農違反了《種子法》,無證賣煙違反的是《煙草專賣法》。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許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也是這個“口袋罪”的“入口”,比如無證賣鹽會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無證採砂違反地方性的《河道採砂管理規定》……

  不管是經營資格違法、內容違法,還是手段違法,最後都回歸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並且,該罪名中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更是讓許多人懵懵懂懂就“躺槍”了,許多“犯罪分子”法庭上連連叫屈:我又沒偷沒搶,怎麼就犯法了?

  刑法作為一種嚴厲的處罰,應當讓公眾清晰地看到“雷區”邊界,否則,不但不利於法律的遵守,反而會引起社會誤解。比如前不久發生在河南的“跨區域用鹽”所引起的巨大爭議,就是一例。

  非法經營罪主要是針對“違反市場準入制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行為”,大多與“專賣”、“許可證”等掛鉤。因為我國行政許可範圍非常廣泛,造成非法經營行為界限的模糊性。那麼,能不能為“專賣”專門立個法,至少搞個統計列表出來,讓老百姓清楚地看到“前方有違法拍照”的警示,好讓更多的人不是因為不懂法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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