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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進一步細化“民告官”法則

  • 發佈時間:2015-04-28 05: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4月28日訊 (記者 李萬祥) 最高法院2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是對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中新制度、新規定的具體細化,將從5月1日起與新行政訴訟法同步實施。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介紹,新發佈的司法解釋共27條,包括10大方面,分別是: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議,一併審理民事爭議,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司法解釋將立案登記制的內容放在首位,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比如,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噹噹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7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對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

  同時,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起訴時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具體指引,明確了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司法解釋還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作了兩項規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李廣宇表示,總的來看,解釋注重對行政相對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對行政機關依法應訴和依法行使職權的有效監督,注重對行政爭議以及與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爭議的實質解決。同時,解釋正確處理了加強訴權保護與尊重訴訟規律、強化司法的能動積極作用與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合理分工等重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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