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北青旅員工收10萬保證金後失蹤 遊客起訴獲賠

  • 發佈時間:2015-04-28 07:39: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青旅)設在朝陽區的第二營業部員工榮月等3人,在收了遊客葉女士的10萬元保證金後消失,葉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追討遭拒,無奈將其訴至朝陽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判令北青旅退還葉女士10萬元保證金。

  葉女士訴稱,2014年5月30日,葉女士與北青旅簽訂了出境遊合同,約定參加由北青旅組織的6天5夜東京旅行團,葉女士一行三人,共交付24240元。

  合同簽訂後,葉女士付了旅遊費。然而在出發前,北青旅經辦人榮月提出,葉女士需繳10萬元押金,旅遊完畢後返還。2014年7月8日,其按要求向榮月指定的一個人賬戶轉賬10萬元。

  從日本回來後,葉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要求退押金,但均遭到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押金及利息。

  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葉女士委託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阿致剛及楊志崢兩名律師應訴。庭上,北青旅辯稱葉女士提交的旅遊合同,並不是北青旅的旅遊合同,公章也不是北青旅的公章,榮月也不是北青旅的員工,且合同中沒有約定押金。該營業部的負責人是楊寧,楊波和榮月是該營業部員工,但該3人都聯繫不上。葉女士的押金打入了楊波的個人賬戶,葉女士應該向楊波要錢,故不同意其訴求。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簽訂地點為北青旅的朝陽第二營業部,該營業部負責人為楊寧,榮月、楊波及楊寧均為北青旅員工。

  法院認為,雖然合同沒提出保證金,但因北青旅提出葉女士的外孫是外籍,所以葉女士才繳納了保證金;此外,經鑒定,雖然該合同中所用的公章並非北青旅公章,但其餘旅遊合同證明,北青旅有兩個不同的公章。最終,朝陽法院判令北青旅退還葉女士10萬元保證金。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