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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生態環保問責到人

  • 發佈時間:2015-04-27 05:52:3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吳秉澤 王新偉報道:領導幹部在經濟社會發展決策和生態環境監管、生産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將受到從責令公開道歉到免職等形式的問責,涉嫌犯罪的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貴州省日前印發《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和《林業生態紅線保護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對34種損害生態和17種保護林業生態紅線不力需要問責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給黨政幹部戴上生態環保的“緊箍咒”。

  與以往不同的是,兩個《問責暫行辦法》將黨委系統的幹部納入了問責體系之中。“這樣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統問責,而同樣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的弊端。”貴州省環保廳廳長熊德威告訴記者。

  對於地處長江、珠江上游地區而生態又較為脆弱的貴州而言,保護生態環境是必須堅守的一條底線。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改革,用制度築牢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防線,是該省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的迫切需要。

  “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首先需要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生態意識。”貴州省林業廳廳長金小麒結合該省在森林保護“六個嚴禁”執法專項行動中摸排出的近8000件林業案件,認為有一定數量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是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引起的。

  在問責結果使用上,兩個《問責暫行辦法》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被問責的情形應當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幹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其中,受到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至少一年不安排職務,至少兩年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級的職務,重新任職的崗位不得擔任原職務或原任職務監管部門的領導職務,並且一般不安排擔任黨政正職。

  近年來,貴州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改革,目前已完成對赤水市、荔波縣的自然資産審計,並向有關部門移送了20余項破壞資源和對環境造成危害的違法事項。此外,該省還進行了赤水河流域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試點、污水治理第三方運營、生態補償機制、排污權交易試點、執法聯動機制建設等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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