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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嚴格的法治保護三秦生態環境

  • 發佈時間:2015-01-19 14:26:00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只有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法律實施和法律監督,建立完善、嚴密的環境法治體系,發揮法律保障機制的作用,才能真正走出“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才能真正做到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也才能實現建設與生態相協調,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建設環境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環境品質關係社會的公共利益,必須用法律這一強制性手段明確開發和保護的邊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在自然保護區、土壤環境、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等領域還處於缺位狀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施行多年的法律亟待修訂和完善。為此,當前最緊迫的是要按“依法治國”的理念,對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加以修改完善,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這是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其次要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填補立法空白,加快立法進程,形成完整的環境法律框架體系。同時要完善配套法規以及有關的環境法規。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環保法規、條例和實施細則,真正形成科學、系統、嚴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做到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設環境法治體系,必須堅持務實創新。一是在理念上要牢固樹立環境法治意識,堅持法治發展、科學發展和文明發展三結合的發展觀,以系統化思維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加快培育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法治意識。二是在目標上要注重保護公眾環境權益,以直接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為重點,以保護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環境為目標,注重保障社會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在思路上要通過市場化改革和國家治理促進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推動地方黨政領導轉變執政理念,改變過去片面強調GDP的政績觀和依靠要素投入拉動的發展觀,更加重視經濟發展的品質和長遠效益。四是在環節上要統籌兼顧,除了完善立法之外,還要特別解決環境執法不力、環境監督不嚴、環境守法不到位等問題。五是在實效上要下力氣解決重立法輕實施的問題,增強法律法規實施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實施的社會監督和權力監督。

  建設環境法治體系,必須堅持執法必嚴。環境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要使環境保護法律得以貫徹,沒有法的實施,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各級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要以法治為先導,做好環境保護法律的引領者、執行者和推進者。在執法方式上,要由以往的單一型、經驗型、粗放型向科學化、規範化和精細化轉變,落實最嚴格的措施。特別對群眾反映強烈、掛牌督辦的案件要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要通過實施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移送司法機關等新措施、新手段,做到鐵腕執法,鐵面問責。強化與公安等司法部門建立聯勤聯動機制,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在執法手段上要實行最嚴格的監管,通過建設覆蓋完整、佈局合理的環境監測站點和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設施,形成先進的環境監測、監控、預警與應急保障能力。在執法效果上,執行最嚴格的問責,通過嚴格環保目標責任考核,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治污責任。建立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嚴重危害環境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環境執法人員要敬仰法治,堅守法治,堅持大局意識與依法辦事相結合,只服從事實和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以公平、公正、嚴格的執法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援。

  建設環境法治體系,必須堅持全民監督。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四中全會明確了人民的法治主體地位,這是法治思維的一大突破。要完善公眾的參與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污染物排放資訊公開制度。健全完善政府部門關於空氣、水和土壤為重點的環境監測、環境品質和環境執法、環境突發事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總量減排等資訊公開制度,及時發佈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並將企業環境資訊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強化企業對自身環境資訊公開的責任,排污單位需要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污染設施運作情況資訊。健全完善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環境監管、環境評價機制和制度,匯集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決策最大限度接近民意。要支援和引導民間環保組織發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建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和受理反饋制度,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讓環境違法行為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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