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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解禁後更需加強“老鼠倉”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4-27 02:32: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週談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近日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的一個議題就是討論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取消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條款。

  我們知道,現行《證券法》第43條是明確規定不允許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持有股票的。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在完成證券買賣申報登記之後,是可以買賣、持有股票的。

  為此,不少市場人士撰文歡呼雀躍:“此次修訂草案取消這一規定,新增了申報登記制度,讓股票買賣在陽光下運作,接受市場監督,確保了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利公平。”

  《證券法》修訂對證券市場確實是一大利好,這表明決策層是把證券市場當作中國經濟發展的一部分。證券從業人員再也不用“偷偷摸摸”炒股了,可以名正言順入場了,與股票市場共同進步了。這是從行政向市場轉變的重要一步,是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開始。

  但是,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目的是把他們的賬戶置於陽光之下,允許他們正常投資獲利,並不是説證券市場今後就不存在證券違規犯罪了。那些涉嫌證券違規犯罪的內幕交易和老鼠倉,仍然會使用非常隱蔽的股票賬戶。因此,如果認為草案修改了,股票市場就“天下太平”了,就沒有證券違規犯罪了,那才是天真的想法。

  未來,仍然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尤其是立法機構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證券法解禁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從某種意義上説,只不過是可以讓他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不必再使用他人賬戶,並不會改變或者消除現在證券市場中存在的證券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現實。作為立法機構、證券監管部門仍然需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頭腦,對證券違規犯罪繼續保持應有的預防和打擊的態勢。

  而且,草案中提出的“事先向所在單位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還涉及一個監管程式問題。也就是説,由哪一個機構集中負責監管這些海量的申報數據,這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並沒有明確,為我們留下了一塊立法空間。例如:在買賣完成後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如果單位發現交易存在重大問題,應該歸口哪家機構負責查處?如果單位存在包庇或者故意隱瞞等情節,在立法上又該如何解決?

  對於違規申報的處罰措施,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也依然缺乏對應條款。對此,建議由中國證監會頒布《特別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申報、隱瞞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的,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證券從業資格、暫扣或者吊銷證券營業執照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對於造成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發生重大波動的,或者由此産生惡劣社會(市場)影響的,還可以追加刑事處罰。

  最後,應當加強證券違規犯罪的處罰力度。國外有成熟市場賦予監管部門刑事調查的權力,能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例如美國的SEC(證監會)可以行使司法權力,可以針對特定的證券賬戶、證券從業人員開展司法調查和啟動司法程式,直至起訴到州立法院或者聯邦法院。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卻沒有明確證券監管部門的刑事偵查權,證監會最大的權力也就是行政處罰。

  現在既然證券法做出了重大的調整,建議立法機構對證券監管部門的刑事偵查許可權也要作出對應的調整,與時俱進,充分發揮管理層大數據雲計算的優勢,積極調整監管部門的責任和機構許可權,最大程度解決證券市場違規犯罪的處罰問題。

  □顧雷(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法學博士、金融學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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