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政策解讀)
- 發佈時間:2015-04-26 08:30: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此,本報記者專訪了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
流入企業承包地年均增速超20%
近年來,工商資本下鄉租賃農地的情況越來越多。據農業部統計,近三年來,流入企業的承包地面積年均增速超過20%。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業的承包地面積已達到3882.5萬畝,約佔全國農戶承包地流轉總面積的10%。
陳曉華説,一方面工商資本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容易擠佔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傾向,隱患很多。
陳曉華表示,出臺《意見》主要目的是引導工商資本有序進入農業,確保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對租賃農地時間面積進行上限控制
出臺這一《意見》並不意味著鼓勵工商資本下鄉搞農業的政策有所調整。陳曉華表示,歡迎和鼓勵工商資本下鄉,這個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
為引導好工商資本下鄉,《意見》明確一是鼓勵工商資本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推動傳統農業加速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二是限制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嚴禁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大面積租地,不僅擠佔了農民的發展空間,而且企業的經營成本也會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規模不經濟”,這對企業來講也是不利的。三是禁止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賃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這條底線不能破。
針對《意見》中提出的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時間和面積進行上限控制,陳曉華解釋説,我國還有大量的農民在農村務農,願意種地的農民也不少,農村土地應該優先流轉給當地農民。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既要解決好農業的問題,又要解決好農民的問題。
因此,去年11月印發的中辦發61號文件明確提出,各地對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意見》要求,各地應綜合考慮每人平均耕地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産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準等因素確定上限。既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面積佔承包耕地總面積比例上限,也可以確定單個企業(組織或個人)租賃農地面積上限。
健全備案制度及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
《意見》提出,要對工商資本租賃土地建立分級備案制度。陳曉華表示,這是為了各級通過備案方式掌握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情況。考慮到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意見》對此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以鄉鎮、縣(市)兩級備案為主,面積特別大的,再逐級向市(地)、省級備案,對租賃農地超過當地上限控制標準或者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要作為備案重點;二是備案的具體事項應包括農地租賃合同、農地使用情況等內容。
此外,《意見》提出,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並就審查監督機制、審查內容提出了要求。
《意見》提到,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應通過公開市場規範進行。陳曉華回應説,土地流轉的過程應當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我們鼓勵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通過公開市場規範進行,而不是以行政推動的方式、暗箱操作的方式租地。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目前,全國已建立縣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6萬餘家;其中,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5萬餘家。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農地農用
為切實保護農村土地資源,《意見》提出,要強化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事中事後監管,重點是確保農地農用。一是強化租賃農地的用途管制,採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農化”。二是指導租地企業(組織或個人)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防止出現掠奪性經營,確保耕地品質等級不下降。三是《意見》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分別提出監管措施:對撂荒耕地的,可以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對在糧食主産區、糧食生産功能區、高産創建項目實施區、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産能力規範實施區違反産業規劃的,停止享受相關農業生産扶持政策。對失信租賃農地企業要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啟動聯合懲戒機制。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賃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陳曉華介紹,為防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可能帶來的風險,《意見》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應通過公開市場規範進行。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二是指導工商資本與農戶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並明確土地流轉用途、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三是鼓勵各地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用於防範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26日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