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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進一步鬆綁並購重組

  • 發佈時間:2015-04-24 20:48: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趙曉輝 陶俊潔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24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進一步加大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力度。

  原《適用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併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本次修訂將募集配套資金比例從25%擴大至不超過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的100%,即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100%的,一併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作這樣的調整,主要是便利企業報審募集配套資金,這將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促進企業重組的作用,加大並購重組融資力度,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説。

  關於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修訂後的《適用意見》明確,考慮並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産在建項目建設等。

  此外,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

  張曉軍説,《適用意見》發佈後,以重組項目是否經證監會受理為限,已經披露重組預案尚未經證監會受理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金額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鎖價;已經證監會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資金的,視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決策程式並重新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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