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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明確

  • 發佈時間:2014-11-04 00:43: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顧鑫

  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並購重組募集配套資金計算比例、用途等問題的解答。相關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對於交易總金額的計算公式,證監會表示,交易總金額=本次交易金額+募集配套資金金額-募集配套資金中用於支付現金對價部分。

  相關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對於“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的認定標準,證監會表示,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産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部分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産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準、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于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仲介機構在論證募集配套資金方案時應注意哪些問題,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仲介機構應對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方式、對象和價格,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預期收益、內部控制制度及失敗補救措施,進行充分分析、披露。上市公司應在重組報告書中結合募集配套資金是否有利於提高重組項目的整合績效等因素對募集配套資金的必要性進行充分分析。募集配套資金採取鎖價方式發行的,重組報告書中還應披露選取鎖價方式的原因、鎖價發行對象認購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資金來源等事項。重組報告書應當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措施及資訊披露程式。重組報告書應當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資金失敗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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