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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買2000萬理財産品後公司人去樓空警方立案

  • 發佈時間:2015-04-24 07:2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程媛媛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17人買2000萬理財産品後公司人去樓空 警方立案

  ■ “2000萬‘理財産品’成‘飛單’”追蹤

  新京報訊 通州17人投資2000余萬買理財産品變“飛單”一事有了最新進展,朝陽警方已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涉案的兩家公司立案調查。

  據了解,這些投資人都是從農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某客戶經理處購買了第三方理財産品,合約到期後,本金和收益無法兌付(本報昨日曾報道)。類似的銀行人員違規向購買者推薦代銷非本銀行的理財産品以獲取提成的投資,就俗稱為“飛單”。

  兩家涉案公司已人去樓空

  這17名投資者購買的理財産品,受託方為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誠聯合)和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投匯富)。

  昨日,新京報記者來到中投匯富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號銀泰中心辦公地點,保安告知該公司已于去年9月搬走,而中誠聯合的辦公地點也在此樓,也是空無一人。

  投資人張先生稱,去年10月幾名投資者曾一同前往上述地點找受託管理人討説法,但那時已經人去樓空。

  媒體稱涉案公司去年已無法兌付

  昨日下午,一位曾就職于中投匯富的職員劉女士告訴記者,去年7月左右入職中投匯富,但第一個月工資未能發放,於是她于次月便辭職離開。“不久就聽説他們公司出事了。”劉女士表示,在其任職期間,中投匯富的營業狀態就已出現問題。

  而在去年12月,已有媒體報道稱中投匯富已陷入無法按時兌付投資者本金、收益的漩渦,中投匯富的實際控制人也已失聯。

  據相關機構統計,目前市場上這種債權類的私募基金規模大概有1200億元。業內人士估計,其中大約有1/2以上有兌付的風險,最終無法兌付的可能達數百億元。

  追訪 1

  購理財産品如何降風險?

  一位不願具名的金融人士稱,個人理財最好選擇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如果選擇了非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要明確所投資金的流向,所投的項目是否存在,監管方是誰等問題。其次,對於産品的風險點也要有所判斷,要明確風控措施。

  該業內人士稱,私募基金投資的項目多為房地産和能源産品,這些項目的行情和政策一旦發生變化,很可能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導致基金無法兌付。

  此外,要特別注意推介者作出的“保本保息”承諾,投資理財産品具有一定風險,銀行或正規的理財機構均不會對投資者承諾“保息”。

  “為了避免飛單産品,投資者一定要仔細看協議,例如有無銀行的公章,”該業內人士表示,為確保安全,簽訂協議時可請個人律師代看。

  追訪 2

  無法兌付如何維權?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稱,投資者在被告知無法兌付理財産品的本息時,其基本訴求為要求返還投資本金及收益。

  “發生兌付危機之初,部分投資人把推介人作為了追討對象。但其實推介人或基金管理人並不具有直接還款義務。”尹富強稱,但可以通過對其施壓,以便配合收集相關證據和資訊,另外也能促使推介人和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一起向有限合夥基金和普通合夥人施加壓力。

  尹富強建議,投資者在確定追討對象時,應持有《合夥協議》、付款憑證和《補充協議》等材料,向專業律師諮詢。通過司法程式儘快向有償付義務、償付能力和償付意願的收款投資公司提出賠付。

  “基金公司應對兌付的策略就是拖,”尹富強提醒,當投資者追討緊逼時,基金公司會做出各種承諾。要想收回本金,萬不可跟著基金公司的“承諾”走。

  ■ 案例

  ●2011年,一批投資者從華夏銀行嘉定支行某職員處購買了“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計劃”産品。該産品在一年後到期無法兌付。華夏銀行上海分行隨後公告稱,該“入夥計劃”不是華夏銀行産品,銀行也從未代銷過此類計劃。

  ●2013年,北京的杜女士與中投匯富簽訂《北京中投聯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入夥協議書》,投入50萬元,去年到期後,本息一分未收回。

  本組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 程媛媛 實習生 魏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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