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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用圖不問來源 惹上侵權官司

  • 發佈時間:2015-04-23 08:29:27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廈法宣)百年名校清華大學為何“杠上”“清華外語培訓中心”?婚慶公司被控售賣假酒,又如何證明清白?昨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本市2014年度智慧財産權典型案例。

  據悉,2014年廈門兩級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産權案件數首次突破千件,這類案件主要呈現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作品資訊網路權糾紛增多,大多是公司在網站建設過程中隨意使用來源不明的圖片所引發的案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和“網友上傳不負責任”等常見的免責聲明在此類案件中無法適用。“上傳圖片的本質還是侵權,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路資訊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法官提醒,“使用圖片前要有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意識。”

  第二個特點是針對銷售者的維權案件增長迅速。只要産品涉及假冒偽造商標或是外觀專利侵權,銷售者就涉嫌侵權,尤其是中小型超市和食雜店等場所。據悉,由於生産者較為隱蔽分散,打擊難度大,大多數權利人會將矛頭首先指向銷售者。

  典型案例

  培訓中心傍上“清華”

  侵權判賠20萬元

  自2011年開始,廈門菁智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以“清華外語培訓中心”的名義對外開展少兒英語培訓,特別是在官方網站、宣傳材料、教室佈置等顯著位置突出使用“清華外語”等字樣,招攬了不少學生。

  然而,該培訓中心和清華大學實際上沒有任何關係,其混淆視聽大肆招生的行為也引起了清華大學的強烈不滿。清華大學向廈門中院提起智慧財産權侵權訴訟,將該培訓中心告上法庭。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清華”已經普遍成為人們對清華大學的簡稱。在提及“清華”時,除極個別情況,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清華大學,尤其是在教育領域,“清華”商標從註冊開始便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清華外語培訓中心”字樣,且從事與原告相同的教育培訓服務,足以造成公眾對該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培訓中心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一審判決被告菁智公司賠償原告清華大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立即停止使用並刪除其在宣傳材料及官方網站等處標注的“清華外語”和“清華外語培訓中心”字樣。

  酒廠狀告喜鋪

  “紅娘”巧脫身

  海滄酒類管理站2012年8月在紅娘喜鋪查獲10瓶假冒“劍南春”白酒,相關人員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後來,四川省綿竹劍南春酒廠向法院起訴紅娘喜鋪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紅娘喜鋪隨即提供了《酒類流通隨附單》複印件等購買憑據,以證明被控侵權産品的合法來源。其中,《附隨單》需備案,作為單貨相符的憑據對應性高,法院經審查後,追加供貨商兆福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

  經審理,法院認為,紅娘喜鋪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被控侵權白酒的來源,因此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供貨商兆福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萬元。

  法官提醒,在侵害商標權糾紛中,權利人多數是以被控侵權産品的銷售者為被告提起訴訟。建議銷售者在進貨時一定要選擇正規供貨商,檢查商標使用許可,並索要正規的供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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