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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機構不得排他競爭 人民幣卡清算將現“銀聯第二”

  • 發佈時間:2015-04-23 08:17:3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昨天公佈《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行準入管理,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依程式申請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境外機構也可參與我國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市場。這是對全面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作出的制度安排,有助於國內市場形成多個銀行卡品牌同臺競爭的市場化格局。未來市場上出現第二家甚至第三家銀聯,將不是小概率事件。

  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

  銀行卡清算業務,是指由清算機構設立統一的銀行卡清算品牌,制定清算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運營清算業務系統,發展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作為入網機構,授權發行、受理本機構品牌的銀行卡,併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其品牌銀行卡的機構間交易處理服務,協助完成資金結算。銀行卡清算機構在整個銀行卡産業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根據《決定》,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依法取得清算業務許可證。由央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式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並按照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共同防範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行準入管理的“門檻”,包括註冊資本、出資人、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等都有明確要求,比如,要具有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還要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

  清算機構不得排他競爭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要求清算機構不得限制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與其他銀行卡清算機構開展合作。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禁止銀行卡清算服務排他性,有利於防範銀行卡清算機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保障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對銀行卡清算服務的選擇權,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根據 《決定》,銀行卡清算市場向外資開放,但有著明確管理規定。境外機構為境內主體提供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應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應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清算機構,只要向央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家銀聯有望出現

  隨著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進一步開放,未來市場上將不再是銀聯一枝獨秀。

  央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專門建設和運營全國統一的銀行卡交易處理及資金清算系統。中國銀聯成立至今,促進了中國銀行卡産業的跨越式發展。同時,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也已積極參與到我國外幣銀行卡的清算市場,如美國的維薩、萬事達等機構,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近20年。

  截至去年底,全國銀行卡累計發卡量達49.36億張,去年全國共發生銀行卡業務595.73億筆,金額449.9萬億元,銀行卡消費金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已從2002年的4.7%提高至去年的47.7%。隨著銀行卡市場規模的增長、銀行卡應用領域的拓寬和新興支付技術的應用,銀行卡業務多樣化、創新性發展的步伐越來越快,這對銀行卡清算服務在效率、差異化服務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正是順應市場發展需求、完善産業發展市場化機制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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