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國投資者並購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進行安全審查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中國銀聯以及擬提供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應當按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正是順應市場發展需求、完善産業發展市場化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昨日,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統一答覆記者提問時指出。 4月2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內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在設立條件、設立程式、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充分體現了擴大金融開放、營造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原則。
該負責人指出,目前,中國支付服務市場是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之一,民營和外資的參與程度都較高。《決定》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依程式申請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境外機構也可通過申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我國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市場,這有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經國務院同意,央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專門建設和運營全國統一的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系統。與此同時,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也積極參與我國外幣銀行卡清算市場,如美國的維薩、萬事達等機構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近20年。2014年全國共發生銀行卡業務595.73億筆,金額449.90萬億元,銀行卡消費金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已從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
《決定》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確保具備專業資質、穩健經營能力的企業進入到市場中,並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是防範銀行卡支付風險、有效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作的基礎性制度保障。”該負責人強調。
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前述主要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産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者凈資産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提出申請前應當連續從事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等業務5年以上,連續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凈資産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申請人還應滿足《決定》規定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正式開辦銀行卡清算業務。
“中國銀聯以及擬提供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應當按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該負責人表示,如境外機構仍維持現有業務範圍,即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則無需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而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決定》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經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規定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決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央行有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這個規定主要是審查並購交易對銀行卡清算業務穩定運作的影響,引導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有序發展,維護國家支付體系安全。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決定》要求。(證券日報記者 閆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