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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出發 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

  • 發佈時間:2015-04-21 08:52:22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南沙港碼頭。記者喬軍偉 攝

  建立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資訊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8.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及國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開展雙向人民幣融資。在總結其他地區相關試點經驗、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基礎上,研究適時允許自貿試驗區企業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港澳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支援自貿試驗區內港澳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在《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産轉讓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援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9.推動適應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創新。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負面清單準入模式,簡化金融機構準入方式,推動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降低港澳資保險公司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門檻,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自貿試驗區的港澳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仲介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適用與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資訊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支援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機構開展外幣離岸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全口徑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債管理新模式。在《安排》框架下,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支援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援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髮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智慧財産權質物處置機制。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産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産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産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援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0.推動投融資便利化。探索實行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在賬戶設置、賬戶業務範圍、資金劃轉和流動監測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和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開展跨境投融資創新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註冊的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和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構建個人跨境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健全對區內個人投資的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機制。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按照規定開展符合條件的跨境金融資産交易。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港澳和國際的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逐步提高港澳投資者參與自貿試驗區要素平臺交易的便利化水準。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11.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探索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機制。綜合利用金融機構及企業主體的本外幣數據資訊,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並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援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産品和方式。

  (五)增強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功能。

  12.引領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優勢,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智慧財産權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援在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結算業務、建設結算中心。支援設立符合內銷規定的加工貿易産品內銷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産品內銷後續服務基地。推進企業依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産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製造業務。建立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工作機制。支援企業依託自貿試驗區開展自主行銷,拓展境內外行銷網路。

  13.打造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區。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泛珠三角區域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依託自貿試驗區深化與港澳合作,更好地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形成內外貿相互促進機制。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強化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探索構建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資訊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14.建設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重要窗口。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資訊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支援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完善“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鼓勵企業和個人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開展綠地投資、並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逐步減少對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按規定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提供服務。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資訊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資源等合作。探索將境外産業投資與港澳資本市場有機結合,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援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四、監管服務和稅收政策

  (一)監管服務模式。

  1.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不能滿足發展需求的,可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申請擴大區域面積。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通關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後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貨物,按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2.加強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協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二)稅收政策。

  抓緊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援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問題。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保障機制

  (一)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授權廣東省制定自貿試驗區落實《安排》的配套細則。廣東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自貿試驗區條例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廣東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系。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宜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並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共同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三)評估推廣。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內地和港澳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跨境人民幣貸款 變得更容易

  研究適時允許自貿試驗區企業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港澳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

  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

  中外合資銀行 分分鐘入駐

  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個人跨境金融産品 買來更順手

  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産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産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産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

  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

  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交易碳排放

  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逐步提高港澳投資者參與自貿試驗區要素平臺交易的便利化水準。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廣東自貿區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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