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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經濟為何“上熱下冷”

  • 發佈時間:2015-04-21 01:0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並將混合所有制經濟明確為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這是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理論的重大突破。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混合所有制經濟卻很難混合。一些專家學者和基層人士認為,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産權平等保護制度落不到實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難“混”的重要原因。專家和業內人士呼籲應儘快完善産權平等保護制度,消除影響混合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法律“瓶頸”,促進混合經濟實現快速健康發展。

  一個“小”案件引發大討論

  2014年10月27日,成都市成華區法院以挪用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高蓉有期徒刑7年。此案宣判後,很快在法學界和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

  高蓉原是四川中經公司的一名股東。2003年,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電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企業中電西南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中電西南公司”)陷入經營困境。時任總經理劉德安找到高蓉,希望進行項目合作,推動企業改制。

  2003年3月27日,中電總公司和高蓉等7個人組成的團隊簽署了協議書(以下簡稱“03協議”)。這份協議明確:中電總公司與高蓉團隊以債轉股的形式,分別持有中電西南公司45%和55%的股份。雙方還約定,高蓉擔任總經理,前任總經理劉德安在新公司中擔任副總經理。

  據了解,合作以來,中電西南公司做了很多海外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總金額有上億美元,項目利潤有上億元人民幣,職工年收入從當初的一兩萬元提高到一二十萬元。合作,使一個負債纍纍、瀕臨倒閉的企業起死回生。

  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7月23日,成華區檢察院以涉嫌私分國有資産、挪用公款,對高蓉進行刑事拘留。

  檢方的卷宗資料顯示,此案件的線索來源於群眾舉報。

  檢方調查顯示,2009年底,高蓉等人商量後決定成立亞特蘭蒂斯公司,以承接安哥拉二期工程中的項目,並於2010年1月,以另外四個自然人為名義股東組建了亞特蘭蒂斯公司。在安哥拉二期工程的招標中,四川紫星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標,隨後又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亞特蘭蒂斯公司。起訴書説,為了讓亞特蘭蒂斯公司符合施工資質要求,高蓉等人決定增加註冊資本。此後,中電西南公司將1000萬元的信用額度以承兌匯票的方式開給亞特蘭蒂斯公司。正是這筆錢,高蓉被指控為“挪用公款”。

  起訴書還稱,2007年底,高蓉安排公司財務人員董某某以董個人名義開立個人賬戶,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先後從中電西南公司賬戶中取走150多萬元,存入董某某的個人賬戶。2008年2月3日,從董某某個人賬戶中取款130多萬元,以補發公司職工應發未發工資、2007年績效工資、工會春節活動經費、項目獎金為由,向公司部分職工發放了90余萬元,其中高蓉分得13.7萬元。檢方據此指控高蓉“私分國有資産”。

  此案宣判後,國內多家媒體作了報道和轉載。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合作後的中電西南公司是否是國有企業?高蓉是否是國企高管?

  合作後的公司是不是國有企業

  成華區檢察院和成華區法院認為,合作後的中電西南公司還是國有企業;高蓉受中電總公司聘任為總經理,就是國企高管。“既然是國有企業和國企高管,高蓉的行為就構成挪用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産罪。”時任成華區檢察院檢察長、後調任成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蘇雲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樊崇義、阮齊林、趙旭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北京大學教授甘培忠等專家認為,該案被告人高蓉與中電總公司及中電西南公司本來毫無關係,是2003年3月27日中電總公司與以高蓉為代表的七名自然人簽訂的“協議書”才使雙方走到了一起並進行經濟合作。從03協議確定的雙方合作條件足以看出,這是一起典型的合夥經營的合作關係。合作後的中電西南公司其實質就是混合所有制企業,高蓉也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挪用公款”其實是正常的銀企融資,“私分國有資産”是行使企業自主經營決策權。因此,挪用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産的罪名不能成立。

  上述這些專家們還認為,成華區法院的這一判決是對民營資産的嚴重侵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退步。

  一些民企害怕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造

  據了解,類似發生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案件在全國並不是個案。如王老吉案以及新華都集團董事長陳發樹訴紅塔集團股權糾紛案,都在國內引起較大爭議。

  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律師協會會長劉守民説:“這些案件在民營企業家的心中留下了陰影,從而影響了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一些民營企業家對混合經濟顧慮重重,擔心在“混”的過程中由於産權平等保護制度不完善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産權平等保護制度不完善制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張文魁分析混合所有制經濟為何難“混”時認為,對混合所有制,一些民營企業還是在觀望,不敢輕舉妄動。因為他們害怕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造。

  在高蓉一案中,高蓉的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説:“保護國有資産無可厚非,但是,在現實中,保護國有資産卻被廣氾濫用。在高蓉一案中,這種傾向就很明顯。”

  據了解,在高蓉被成華區檢察院刑拘後,成都市檢察院就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但成華區檢察院卻堅持起訴,成華區法院也開庭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

  顧永忠説:“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意見》就明確指出,要確保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受到平等刑事保護,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或者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事實、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四川省人大原信訪辦主任周成良認為,十八大以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熱度很高,但是,民營經濟的表現並不是那麼“熱情高漲”,其原因就是怕遇到發生在高蓉身上的這種事情。

  專家們分析認為,産權平等保護制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産權平等保護的前提不明晰,如資本性質、産權法律地位等核心內容未從法律上進行細化;二是現有法律中不平等保護的內容尚待梳理;三是缺乏第三方服務和外部制衡機制;四是缺乏與混合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配套救濟機制和對産權不平等保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制度。

  儘快完善産權平等保護制度

  採訪中,專家們認為,關於混合所有制的一系列擔憂,來自於根深蒂固的觀念,來自於以往的失敗經驗,重塑國企改革的信心,只有靠法治、市場。從目前來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關鍵是産權平等保護的問題。因此,這些專家呼籲應儘快完善産權平等保護制度。

  首先,産權平等保護制度作為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內容,必須要明確産權平等保護的前提。如界定資本性質,在法人實體中的産權取得,確認産權法律地位,厘清産權附著的條件和權利、義務與責任。顧永忠認為,高蓉一案之所以産生較大爭議,就是因為對資本性質的界定不明確。“如果不從法律上厘清産權關係,那麼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類似案件還將不斷發生,並影響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顧永忠説。

  第二、産權平等保護法律體系需要著重解決産權保護不完善、産權人合法權益被侵犯、現行司法救濟途徑不完整等問題。陳光中説:“全面梳理現有法律中不平等保護的內容,在立法和執法實踐中對現行各類産權平等對待,是平等保護的當務之急。”

  第三、産權平等保護要有第三方的專業服務。劉守民説:“那些常年服務於各類企業的法律機構、審計評估機構等,它區別於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視野,能形成一種客觀公正的外部制衡機制。如果有第三方介入,類似高蓉的案件就會大為減少,對混合經濟的影響也就會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國家應承擔産權平等保護責任,創建産權平等保護制度。周成良説:“我國目前産權爭議解決機制主要靠民事司法解決,由於民事審判案件大量增加,一些産權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因而要有相適應的配套救濟機制。”高蓉被刑拘後,中電西南公司再次面臨困境,在海外的業務完全停止,項目本身及違約造成的損失慘重。周成良説:“如果有相適應的配套救濟機制,公司還能正常運轉,海外項目還可繼續推進。”

  劉守民説,可建立産權保護基金,對侵權行為實行司法救濟和社會公共救濟機制,對受到不平等保護的産權主體予以先行賠付,以解決並縮小侵權行為所産生的不良影響;建立專門的産權爭議解決機制,如設立産權爭議解決調解中心和仲裁中心,對産權爭議進行調解或仲裁。“還應建立健全對侵害産權、對産權不平等保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制度。”劉守民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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