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太難了 離異父母勿給孩子拉仇恨
- 發佈時間:2015-04-20 15:09: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遇阻時,往往會選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對於重復性的探望週期而言,每次探望都要借助法院的力量,十分耗時耗力。探望權執行案的標的並非錢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法官提醒,探望權不僅是一方父母的權利,更是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父母的仇恨不應延續到下一代。
故事
三年未見孩子
父親申請法院強執
李偉在2012年和妻子王麗離婚,5歲的兒子小鵬判給了王麗撫養。按照在判決書中的約定,李偉可以每週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方式為每週五下午5點半將孩子接走,週六下午5點之前將孩子送回。
據李偉稱,離婚之後,王麗改嫁,並更換了手機號,“我聯繫不上王麗,更不用説讓我見孩子,我都三年沒見小鵬了。”
無奈之下,今年3月,李偉向房山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要求實現自己的探望權。調查之後,執行法官張春生和李偉來到了孩子所在小學。在小學門口,李偉見到前來接孩子的前妻王麗。
“我捂著你的眼了嗎?你怎麼不看啊!你給孩子買過衣服零食嗎?”
“你不讓我看孩子,我給誰買啊!”
原是夫妻的兩人一見面立馬吵了起來,為了不影響孩子,法官讓王麗先接孩子回家。之後,法官和李偉來到了王麗的家中,但接下來發生的一幕讓李偉心酸不已。
“你誰啊?”這是三年未謀面的孩子見到李偉的第一句話。
“我是你爸爸。”李偉趕緊説,“你咋樣了,怎麼連爸爸都不認了。”
“沒見過。”站在母親旁邊的小鵬一臉茫然,説完便跑進了臥室,咣當一聲關了門。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困難
一次探望執行成功 下次再見遇阻還須立案
類似李偉這樣為了見孩子一次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例不少見,但從立案到執行,再到探望成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據我的經驗,一次探望權執行案的結案,前前後後需要兩三個月,這段時間我們需要調查、協調各方意見,這對於申請人和法院來説,都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情。”法官張春生説。
另外,探望權具有週期性,且頻率較高。根據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強制執行針對一次探望而言,探望結束也就代表本次的執行案件結案。如果申請人下次探望再遭阻礙,還必須要再到法院立案。
有個案子,執行法官11年間陪著探視了數十次,基本見證了孩子的成長。
本報曾報道過,北京一名父親離婚後因為和前妻關係僵化,每次探望女兒都失敗,之後這位父親申請了法院執行。
為了保證每次探望的順利進行,海淀法院的執行法官不但每次都陪著這位父親探望其女兒,甚至還陪著孩子做遊戲,直到7歲的孩子年滿18歲成人,11年間,這位父親去法院立案數十次。
另外,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了探望權是離婚雙方中,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只能由本人實施,不能委託他人,也就是説其他親屬,比如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並不享有這一權利。
針對這一法律規定,業內有反對態度,並建議擴大探望權的主體到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考慮到中國傳統社會重視家庭氛圍和血脈傳承這一因素之外,反對者還認為,既然婚姻法都賦予了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撫養的義務和責任,那麼就完全有必要賦予他們探望權。
現實
法律雖有規定 但從沒嚴重阻礙探望者被拘
針對一方父母不配合執行探望權的情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對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據記者了解,北京市還沒因此而被拘留的案例。
“實際操作中,撫養子女一方會以‘孩子不願見’、‘影響孩子學習’等理由搪塞另一方,幾乎沒有父母會承認自己就是不配合探望。”張春生法官説。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以上強制措施之後,一方父母仍然拒絕或阻礙探望,學界有觀點認為,因為撫養子女一方的自私行為不僅侵害了原配偶親情關係,更是妨礙了孩子健康成長,所以,當一方阻礙探望權實現時間超過6個月,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以此為理由提出變更撫養關係時,可能會成為得到法院支援的法定理由。
“當然,這只是其中的一個理由,變更撫養關係更多的考慮還是哪方父母的撫養條件更利於孩子成長。”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靜説。
權利
孩子自己不願見
法官不能強制見
探望權執行案的標的並非錢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張春生法官表示,當孩子錶達了對是否接受探望的意願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前提是最大化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另外也規定,法院執行探望權時不能對子女採取強制措施。
理論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其意見。
有的律師提出以7歲為分界線,7歲以上,尊重孩子的意見,7歲以下,在照顧孩子感受的前提下,儘量實現父母的探望權。
據張春生介紹,在探望權的執行中,只要孩子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且排除受撫養一方父母的脅迫、誘導,在家長和法官勸説無用的情況下,就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不應強行安排見面。
呼籲
孩子更易受傷害
父母離異勿拉仇恨
“在我看來,法律規定探望權的根本目的並不在讓一方父母能見見孩子,而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張春生法官説,“也正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且經歷了家庭的分離或重新組合,如果每次探望都成為父母的‘戰場’,受傷害的終究還是孩子。”
王海靜律師強調,父母和孩子三方有著共同的積極意願才能實現探望權,對於已經成年的父母而言,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該理解並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權,積極促成孩子和對方的見面,維繫好親情關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該耐心與對方和孩子溝通,正確行使探望權,“總之,一切為了孩子。”張宇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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