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放寬境外NGO在境內設分支機構限制
- 發佈時間:2015-04-20 13: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進行二審。草案二審稿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類非政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了分支機構,而且我國對新建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總部、重要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是支援的,建議規定得靈活一些。為此,草案二審稿放寬限制,增加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內容。
在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些保護性規定和便利措施。根據二審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委託中方合作單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公示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的程式,供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詢。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根據草案一審稿,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有的部門提出,目前國家機關與境外機構開展合作已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國家機關可以按現行的外事工作制度辦理審批手續後到公安機關申請臨時活動許可。國務院公安部門也可以確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按照以上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草案二審稿將規定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是,國家機關或者經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單位為中方合作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有的部門建議,應當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審稿還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違法行為的情節進行了區分,對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了調整。 (記者 黃小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