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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難、遭拒賠 電動轎車凸顯管理缺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4-18 06: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趙玲 董大友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電動轎車數量的不斷增多,因電動轎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也相繼産生,由此暴露出目前電動轎車在行車安全、社會管理及保險理賠等方面存在諸多待解問題,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日前,江蘇宜興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電動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

  電轎出險遭拒賠

  年近七旬的市民戴先生,于2014年新買了一輛賽馳牌電動轎車,可沒想到車子開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過十字路口時闖紅燈,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車輛損壞、人也受了傷。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上認定,戴先生當時是駕駛其他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李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雙方達成調解,由戴先生賠償李某醫療、誤工等多項費用共計1萬餘元。

  “這時候我還蠻慶倖自己有先見之明,提前給車子上了保險,不會有太大損失。”戴先生説自己為人一向很謹慎,剛買了車子就去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保險期截止到2015年2月,他認為保險公司理應為這次事故買單。然而當戴先生帶著各種票據來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他駕駛的是電動轎車,不是機動車,而交強險是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所以保險公司認為戴先生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合同是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無奈之下,戴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陳述,戴先生並未在購買保險時告知該車無法上牌,也沒有相應交警部門認可的駕駛證,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而戴先生則告訴法官,在購買電動轎車後,他就打算去公安機關上牌,但是公安機關説他的車子不需要領取行駛證,而戴先生本身有摩托車駕駛證,所以就坦然開車上路了。戴先生同時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單,其中載明:廠牌型號為賽馳GD-05,排量為0,功率為5kw,同時代收車船稅110元。“既然保險公司給我辦了保險,就應當給我理賠。”戴先生説。

  法院審理難題多

  對於這一事實清楚的案件,可承辦法官卻在審理相關保險合同性質、判斷案件法律適用時犯了難。

  首先,困擾法官的是如何認定電動轎車的性質。電動轎車是以純電力為驅動方式來行駛,在日常管理中,交管部門並未強制要求投保交強險、領取證照等類似機動車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也未明確將電動轎車列入機動車範圍。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認為電動轎車的最高設計時速已超出非機動車範圍,所以認定戴先生的電動轎車為機動車,以機動車的處理標準判定戴先生在事故中負全責。“交管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按照機動車處理,但車管部門對於不同品牌、不同地區的電動轎車,在上牌及駕駛資格等方面有著不同的規定。由於戴先生的電動轎車不在法律規定的上牌及準駕車型的範圍內,因此,當地車管部門沒有為戴先生辦理上牌、領取相應駕駛證等手續。”承辦法官解釋,從這一點上説,戴先生當時確屬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著無機動車牌照的車輛。“所以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將面臨無牌無證駕駛的境地。”

  其次,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同樣也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案中,戴先生的電動轎車目前並不符合申領機動車牌照資格,但保險公司已接受了戴先生的投保,沿用的是與機動車一致的投保手續及條款。可是當發生保險事故後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又以電動轎車非機動車為由要求法庭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即使電動轎車是機動車,戴先生也是無證駕駛無牌車輛,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保險公司代理人如是説。

  那麼這份保險合同到底有沒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看,已經將戴先生駕駛的電動轎車認定為機動車,且保險公司在明知為電動轎車的情況下仍為戴先生辦理交強險的投保事宜,故戴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對於戴先生駕駛的電動轎車,我國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該車需要申領牌照、辦理行駛證,也未明確規定需要何種駕駛資格來駕駛該種車輛,且戴先生也具有摩托車駕駛資格,所以不應當認定戴先生未取得駕駛資格。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戴先生電動轎車造成的第三者損失共計6715元。

  車輛管理缺規範

  調查發現,諸如戴先生這樣購買電動轎車後上不了牌照的情況,在電動車普遍使用的地區並不少見。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二、三線城市或鄉鎮,各種品牌的電動轎車上牌照的甚少,而且因為沒有牌照不怕被拍照,電動轎車違反交通規則行駛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據車管部門相關人士介紹,根據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相關名錄和2014年出臺的低速電動汽車行業規範,各地電動轎車的上牌標準都不統一。例如,上海出臺了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目錄,在目錄內的新能源汽車才可以參加搖號發牌。北京的示範應用新能源車僅限純電動車,只有入選《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的純電動車才能享受政策傾斜。“即使同一品牌電動汽車,因各地上牌標準不一也各不相同。”

  “每個地區可以領牌的車輛範圍不盡相同,對應的駕駛資格要求也不一樣。”交管部門相關人員説,通常情況下可以掛牌上路的新能源汽車都屬於機動車管理序列,要求駕駛人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而對於那些不能上牌的電動轎車,目前並沒有相關規定禁止其上路。如果在路上發現這類電動轎車違章,一般也都是勸誡教育為主,很難依法查處。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都將依據車輛的動力性能判定是否按照機動車認定事故責任。“像戴先生有摩托車駕照,開低速電動車是肯定可以的,至於能不能開電動轎車,目前也沒有明確規定。”交管部門相關人士説。(經濟日報記者趙玲 董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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