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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買房大不同

  • 發佈時間:2015-04-16 05:34:49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沒房子?還想結婚?做夢!”這不僅僅是狗血都市情感劇的臺詞,也是廣大黃金“剩鬥士”們的攔路虎,沒辦法,現實就是這麼殘酷……房子和婚姻,的確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但當前中國高不可攀的房價,已經很難讓人談一場風花雪月的純粹愛情了。如今,離婚財産糾紛中80%以上涉及房産,因為房子是大部分普通家庭中最值錢的商品,既然感情已經不復存在,為爭奪房産不惜反目成仇也情有可原。那麼,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婚前婚後買房有啥區別?

  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産為個人財産,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産,區別在於:夫妻共同財産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所以説,如果婚前就準備好了房子,那麼房産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産。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産;而在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産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産。

  父母出資買房,算誰的?

  由於自身財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幫忙買的房,並且大部分家庭都會選擇男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傢具的費用,來共同安家置業。那麼這種情況下,房産證上面可不可以寫女方的名字呢?怎麼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權益呢?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説,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産。

  談個戀愛就能敲詐房子?

  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後如何處置呢?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親中相識,兩人一見如故,打算近期結婚,在談戀愛期間,他們打算先一起買套房子。並且,小明名下並沒有房産,所以小花就同意以小明的名義買房,這樣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貸款政策。但是好景不長,小明和小花相處後兩個人因為性格不合,打算分手。這時,問題來了,房貸是兩人一起還的,但房本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特別不厚道地想私吞了小花之前還貸的那部分錢,硬要説是小花在戀愛期間贈予給自己的,小花怎麼辦呢?

  別擔心!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雖然小明和小花之前並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所以即使以小明名義購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依然有效。小明和小花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小花是可以要求小明返還自己支付的房款的。

  婚後共同還貸,增值房産咋分?

  還是房子太貴鬧出的問題。很多家庭選擇婚前由男方付首付,婚後兩人再一起還貸。好不容易還清貸了,卻要分道揚鑣。不過房子的價錢可不是一成不變的,漲價了,房産的增值部分怎麼分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産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看完這一大段肯定眼暈了吧,其實説白了就是,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後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婚前買房婚後領房本,咋算?

  如果婚前就全款買了房,但房産證確是結婚後才領的,那麼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産還是婚後財産呢?

  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獲取産權證的時間,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産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産證只是取得房屋産權的形式要件。當然,對於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産,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但如果沒有約定,依然是誰付錢,就歸誰。就算結婚後才拿到的房産證,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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