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泥機械總廠原廠長收45萬終審被判10年
- 發佈時間:2015-04-14 15:02: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任職北京水泥機械總廠 收好處低價出租工廠用地 廠長助理牽線牟利 終審獲刑12年
老國企為創收,想出租工廠用地增加職工收入,不想廠長助理聯合廠長收受承租者好處,將土地低價出租,9年間兩人受賄百萬。
記者上午獲悉,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原北京水泥機械總廠廠長薛國民、廠長助理馬小林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案情
為租地創收 廠長助理找發小
2003年,位於昌平區的北京水泥機械總廠面臨企業改制。為增加職工收入,廠領導經開會討論,決定將廠區臨街的一片用地出租,承租單位可自行蓋房出租。會議決定由廠長助理馬小林負責。
廠長薛國民供述,讓馬小林篩選承租單位,“不能找個人,如果是個人承租,到時候賴賬,廠子就會有損失。如果是單位,資金會比較雄厚,不會半途而廢,即使有糾紛,走法律程式也容易解決。”
每年給廠長5萬 改協議降租金
很快,馬小林找到在昌平區發改委工作的發小楊來順。楊來順覺得有利可圖,以朋友公司的名義簽下租地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10萬元,期滿後,房子歸廠裏所有。
“簽完協議,在辦公樓的樓梯上,馬小林跟我説,每年可以給我5萬元好處。”薛國民稱。
楊來順的證言顯示,除每年支付租金及給薛國民好處費外,剩下的錢由馬小林和自己平分。“不給廠長錢,租不下來。馬小林推薦我租地,價格和期限都是他和廠子談的。”楊來順説。
楊來順此後在工廠西北角蓋了20間平房,在東北角搭了10間彩鋼板房子。但房子蓋好後,因沒全租出去,房租收不上來,楊來順找馬小林要求降租。
馬小林向薛國民提出修改合同,薛國民很快便同意了。2005年4月1日,水泥機械廠和楊來順的“公司”再次簽署協議,協議租賃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降到5萬元。
租金降低後,楊來順的利潤就大了。2007年起,楊來順開始有了收益。
負責收租金的孫某作證稱,“每次楊來順讓我把錢交給馬小林,如果馬小林在辦公室,就當面給他;他不在,我有他辦公室的鑰匙,就把錢放在他辦公桌邊的一個矮櫃抽屜裏,然後打電話告訴他。”
楊來順的賬目顯示,從2007年至2013年,共收租金190萬元,除交租金和給薛國民的45萬元好處費,一共分給馬小林50余萬元。
2008年後,水泥機械廠被金隅集團並購,廠長被聘為金隅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馬小林則任職于金隅集團旗下其他公司。但是楊來順每年依然會給老廠長“打點”的費用。此後,經人舉報致案發。
判決 廠長受賄45萬終審獲刑10年
昌平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薛國民有期徒刑10年,判處馬小林有期徒刑12年。倆每人平均不服提起上訴。
薛國民及辯護人稱,薛國民是普通合同制員工,因企業被收購,勞動關係轉至金隅集團。他不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薛國民收的45萬元中,有25萬元是馬小林強行給他的,還有20萬元是借款。另外,薛國民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應當減輕處罰。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工商檔案、幹部履歷及任免通知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據,都可以證明薛國民屬國有企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薛國民稱20萬元是借款,既沒借條,也沒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至案發時未實際償還,因此20萬元應認定為薛國民收取的賄賂款。
對於自首,法院認為,薛國民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時否認收錢,兩天后才承認犯罪事實,不屬於自首。此外,他揭發他人販毒線索未查證屬實,亦不符合立功條件。一中院裁定駁回薛國民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期間,馬小林稱自己僅向楊來順借款9萬元,並未收受賄賂。其辯護人稱馬小林與楊來順共同投資建房,並支出了相關費用,沒有收受他人財物。
法院查證後認為,楊來順等人及其他證人證言顯示,馬小林明知楊來順不符合廠裏規定的承租條件,仍向單位推薦由其承租,並向薛國民轉交楊來順給予的好處費。馬小林稱自己向楊來順借款,但現有證據不能予以證明。
法院查證發現,房子從建設到經營都是楊來順一人負責,馬小林均未參與,因此對馬小林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法院均不予採納。最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馬小林上訴,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追繳受賄款53萬餘元的判決。
據悉,楊來順因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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