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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售假侵權責任需要依法厘清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35:5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召開的長三角地區智慧財産權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4年江蘇省智慧財産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假冒“波士登”註冊商標案名列其中。去年10 月,常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發現,常熟及周邊省市有人非法大批量生産假冒“波司登”蠶絲被,並通過線上線下在全國批發零售,涉及江蘇、湖南等9省。隨後蘇州警方抓獲售假犯罪嫌疑人9人,現場查扣“波司登”各類商標標識、包裝12萬餘個,印有“波司登”浮水印字樣的布料55卷,涉案總價值4000余萬元。

  越來越多的商家認識到網際網路是一種行銷手段。與網下商標一樣,網上商標表明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在網購中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同時,與傳統商標侵權行為相比,在網路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有了新的發展,這對傳統商標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直以來,中國司法實踐傾向於給網路交易平臺一個寬鬆的發展環境,而對其施加較輕的義務。《侵權責任法》頒布,該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但令人遺憾的是,此條規定太過於抽象,同時存在與先前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協調的問題,很不好適用。

  有必要從健全法制入手,遏制日益猖獗的網上商標侵權行為。一方面,網路商標侵權法定賠償可以統一適用幅度性賠償,以商標獨佔使用許可費標準作為幅度式賠償的下限,加大對網路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力度。目前正在進行的《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應明確將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納入商標侵權行為,提高法定侵權賠償數額上限至100萬元。另一方面,面對海量的資訊,雖然網路服務商不可能對所有網路用戶進行全方位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規定網路服務的必要注意義務,對網路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必要的審查,並賦予其權力要求網路使用者提供必要證明文件,以有效防範網路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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