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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不能超過兩年訴訟期

  • 發佈時間:2015-04-10 05:33:24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現實生活中,許多民間借貸是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借款到期後,即便是催還欠款也沒有留下證據。等到最後不得以“對簿公堂”時,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借出去的錢很難再用法律武器討回。和奇律師事務所律師提醒,民間借款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一旦發生借貸糾紛,起訴方應在有效訴訟時限內依法維權。

  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兩年

  2005年7月10日,王某與某陶瓷商貿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王某借給該陶瓷商貿公司5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月息2%,利息按季支付,期滿歸還借款本金。2006年7月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借款期限延長至2007年7月10日。該陶瓷公司自2007年4月10日後未再支付利息,借款期滿後也未歸還借款本金。2009年11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陶瓷商貿公司還本付息,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陶瓷公司答辯稱:欠款未還是事實,但王某起訴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和奇律師介紹,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確定的訴訟時效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開始計算,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兩年,特殊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即便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民間借款糾紛適用兩年的普通時效制度,當借貸合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中,如果發現拖欠借款行為,應該及時訴訟,或者有效催款,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債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中斷訴訟時效需提供催款證明

  “在這起案件中,儘管王某分別於2007年9月12日、2007年12月22日、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2日及2009年8月10日到該陶瓷商貿公司財務室催促還款,但遺憾的是沒有留下任何證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提出其多次到該陶瓷商貿公司催促還款,但沒有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和奇律師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防止超出訴訟時效的辦法就是使訴訟時效中斷,並且要保存好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證據。

  哪些證據可以被法院視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證據?和奇律師建議,首先,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留下詳細的通訊地址,並在合同中約定按照約定的地址送達通知、函件即視為送達借款人,在借款時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郵寄書面通知催促借款人還款;其次,到府催促還款時,要求對方出具書面還款計劃或者還款承諾。“本案中,王某雖然提出其多次到某陶瓷公司催促還款,但沒有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不能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此,該陶瓷商貿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報記者 張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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