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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別錯過訴訟時效

  • 發佈時間:2014-12-20 14:29:43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讀者錢先生:如今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遇到權益被侵犯,會想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有些人因為錯過訴訟時效,明明有理卻最終難以維權。能否請專業人士詳細講解一下關於訴訟時效的相關知識?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本市律師王根余解釋,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保護自己權益期間,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起訴到法院要求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市民應對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予以了解,避免因錯過時效導致權益得不到保護。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但有例外的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品質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等情形,訴訟時效為一年;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則為三年;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四年。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情形,時效最長保護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記者 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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