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私募基金為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
- 發佈時間:2015-04-10 03:36:16 來源:西寧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提醒您:
近期,公安機關接到多起打著“私募基金投資理財”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的群眾報警,其涉案金額巨大、涉及受害人眾多,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所以,認識私募基金,辨別私募基金和以私募基金為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非常重要。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稱的私募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該辦法對私募基金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限制:
1.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定
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人數有嚴格限制。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能力,即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且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另外,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在人數限定方面,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
2. 不得公開募集
與公募基金(具備更苛刻條件和嚴格審批手續)不同的是,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投資要予以警惕,此機構一般不是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除獲得公募基金資格外,即使經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採取上述途徑進行推介,也可視為非法集資。
3.不得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是投資者共同投資、共用收益、共同承擔風險的投資活動,主要投向於證券、股權(含創業投資)、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標的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
4.工商註冊和登記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投資者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資訊,未經註冊和登記備案的私募機構向公眾募集資金,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像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欺詐,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非法集資使投資者遭受嚴重損失,有時血本無歸,投資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私募基金監管和非法集資處置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私募投資基金市場實施統一監管,青海證監局作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做好轄區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投資基金進行行業自律並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國務院成立了“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將防控本行業非法集資作為監督管理重要內容,做好非法集資情況的監測預警工作,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及時商省級人民政府妥善處置,並通報“聯席會議”。
青海證監局提醒您:警惕以私募基金為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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