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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擔保風險如何防(以案説法)

  • 發佈時間:2015-04-08 03:4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  彭  波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前不久,北京市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原項目經理熊某因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熊某在負責公司對外擔保業務的調查、審核工作期間,收受賄賂,放鬆審查標準,甚至在所擔保公司出現逾期未還款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如實上報,反而為其進行掩飾,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熊某沒有堅守職業道德標準,利用職權多次為企業貸款大開綠燈。同時,熊某也沒有在執業時做到勤勉、審慎,而是有章不循、多次違規操作,最終導致案發。”在總結發案原因時,承辦檢察官表示,除了熊某本身法律意識淡薄,職業道德素質低下外,公司的職權設置不合理、對項目經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也是重要原因。

  “從審核貸款擔保項目、與需貸單位洽談、出具審核報告、簽訂貸款擔保合同均由一人實施,這樣的職權設置使得熊某權力過大,為發生職務犯罪埋下了禍根。”該檢察官表示。

  目前,我國金融投資行業發展方興未艾,金融擔保公司的迅速擴張使得本來就稀缺的擔保專業人才更加短缺。再加上我國沒有體系化的擔保從業人員培訓制度與嚴格的準入制度,缺乏對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的懲戒手段,造成現有從業人員能力和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擔保業的發展。此外,我國信用體制不健全、市場懲罰機制不力,導致企業失信所得收益可能會遠遠高於失信成本。

  “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的主要客戶群是中小企業,但法律對中小企業的資訊披露並沒有明確規定,加之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不規範等原因,無論是金融擔保公司還是具體負責擔保業務的項目經理都很難獲得真實的資訊。這種資訊的不透明,也增加了金融擔保公司擔保的風險。”檢察官表示,為了避免這類案件的發生,除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監管、加大公司內部監督力度外,完善我國信用體系、法律規定尤為重要,“我國應進一步加強金融領域相關配套制度的立法,在規制主體全面性、立法層次性、國際性、具體性和技術性等方面儘快補足和完善。如完善中小企業資訊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充分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以此降低擔保風險,促進金融擔保業務健康快速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08日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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