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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4-03 19:3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能源局3日對外發佈了《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旨在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

  辦法提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該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作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品質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作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全國範圍的電力安全生産大檢查,並對重點地區、重要電力企業、關鍵環節開展重點督查;負責制定電力應急體系發展規劃和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

  辦法明確,電力企業造成電力事故的,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提出,對於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或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電力企業,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其列入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

  辦法還明確,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後,如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資訊,或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或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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