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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酒超過期限KTV就能擅自沒收嗎?

  • 發佈時間:2015-04-03 03:36:40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存酒超過期限

  KTV就能擅自沒收嗎?

  □通訊員 馮雅琴

  本報記者 高麗莎

  早報訊 “我前段時間去KTV唱歌,酒沒喝完就存放在那裏,昨天我又去了這家KTV,想把這些酒喝完,結果服務員跟我説已過了存酒期限,被沒收了。這些酒明明是我付了錢的,怎麼能説沒收就沒收?”近日,消費者王先生將投訴電話打到了桐廬縣市場監管局。

  原來,王先生3月初前往桐廬一家KTV與朋友聚會。在朋友面前為表示豪爽,王先生就多點了些酒,但聚會結束酒並沒有喝光。按照KTV的規定,喝不完的酒不能打包帶走,但可以從當天算起免費寄存一個月。以寫有存酒日期期限的存酒卡為憑據,在存酒卡上寫明的截至日期前再在該KTV消費,可以將之前存的酒重新消費。娛樂場寄存剩酒似乎已經成了業內約定俗成的行規。

  不過,不少人告知存酒卡已過期的情況後,會因在朋友面前礙于面子選擇作罷,不再追究KTV這條規定到底合理與否。

  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接到王先生的投訴後認為,不管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從《物權法》來説,商家沒收存酒的做法都是不對的。雖然過了約定的保管期限,KTV沒有繼續保管的義務,但酒是消費者花錢購買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KTV無處置剩酒的權力。KTV可以事先與客人約定一個免費存酒期,過了這個期限可以適當收取保管費。

  最後在工作人員調解下,該KTV同意免費為王先生剩餘的酒繼續“保管”一個月,並希望王先生能儘早在到期前消費這些酒,以免超期收取一定的費用。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現在餐桌流行“光碟行動”,去娛樂場所消費也最好“光瓶”,點單的時候量力而行,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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