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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讓德國之翼“折翼”?

  • 發佈時間:2015-04-03 01:29:58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一次,抑鬱症和空難綁在了一起。

  3月24日,德國之翼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墜毀,機上人員全部遇難。對事故的調查顯示,飛機墜毀前由副駕駛安德烈亞斯·盧比茨一人操控,其涉嫌故意降低飛機高度導致飛機撞山解體。

  近日,漢莎航空承認,在盧比茨結束飛行培訓前,公司就已經知曉其患有抑鬱症。但之後盧比茨病情減輕,恢復訓練。完成訓練後,他順利通過了一系列心理評估和測試,正式成為一名飛行員。

  不過,盧比茨似乎一直深受抑鬱症困擾。事故調查人員在其家中發現治療心理疾病的藥物,以及醫生建議其在事故發生當日休假的紙條。

  盧比茨成了一些媒體口中的“殺手”。德國之翼的悲劇,能被簡單歸罪于抑鬱症嗎?這一切,是否能夠避免?

  不可忽視的航空心理問題

  在重度抑鬱症患者腦海裏,死亡是經常出現的念頭 。但抑鬱症不是一種傾向傷害他人的精神疾病,更多時候,患者會自己沉浸在一種持續的內疚、自責和絕望當中。他們的世界並無太多色彩,整個人陷入失眠或者嗜睡,精神不振,反應遲緩。

  英國布裏斯托爾大學醫學博士、IMS諮詢部醫藥領域諮詢師錢曉曉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重度抑鬱症會使患者情緒極度低落、傷感;不僅如此,由於大腦相關係統在抑鬱症階段發生變化,患者往往注意力無法集中;即便腦海中有想要做某事的念頭,由於大腦器質性的病變,患者也無法順利將想法付諸行動。“另外,很多抗抑鬱藥的標示裏都會註明服藥期間不可以從事高危工作,如駕車或高空作業等。”

  其實,機組人員出現心理問題並非個例。專家指出,隨著航空器可靠性的增加,因設備故障引起的飛行事故徵候已顯著下降,而飛行員人為失誤所導致的飛行事故或徵候卻在增加,這其中,飛行人員心理因素造成的飛行事故佔到了較大比例。

  據《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2012年1月的一篇文章,在歐美各國空軍飛行員停飛原因統計中,因心理學問題停飛的飛行員佔總停飛人數的第2位。我國一項統計表明,民航1994年到2000年的醫學停飛中,神經精神科因素同樣排在第2位。

  有抑鬱病史不應“一刀切”

  抑鬱症患者確實不能駕駛飛機。但這並不意味著患者經過治療情況好轉後依然不能上天。2010年左右,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以下簡稱FAA)解除了包括百憂解在內的4種抗抑鬱藥的禁令。患有輕微抑鬱症的飛行員可以尋求採用4種抗抑鬱藥物中的任何一種進行治療,而且能夠繼續上天飛行。

  不過,如果飛行員隱瞞服藥的情況,那麼FAA會給他們6個月的坦白期,飛行員將被停飛。待他們能夠出具成功治療的記錄重獲飛行資格後,FAA的健康專家還“將密切監測那些存在問題的飛行員”。

  錢曉曉在美國航空管理部門的網站上看到,航空部門必須定期對飛行員進行精神/心理評估;評估時,專家必須對飛行員之前所有的記錄進行徹底分析。“航空公司對抑鬱症問題並沒有‘一刀切’,而是會根據患病程度、治療階段做出不同規定。”錢曉曉認為,如果因為一個人有抑鬱症病史而對其“禁飛”,實際上是對抑鬱症的一種“妖魔化”。

  不過錢曉曉也強調,對於有抑鬱症病史的飛行員,航空公司應該掌握相關情況,並對其跟蹤檢查。在她看來,相比指責盧比茨或者抑鬱症,更應指責的是航空公司在明知盧比茨有抑鬱症病史的情況下,對其後續相關就診情況並不了解。

  醫生或應對航空公司披露病情

  不過盧比茨的醫生了解他的狀況。醫生給他開出了休假的建議,只是這些紙條被盧比茨撕碎。他隱瞞了病情,操縱著飛機撞上了阿爾卑斯山。

  如果盧比茨的主治醫生將這一情況告知航空公司或相關主管部門,結果會否不同?北京大學醫學部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法學副教授劉瑞爽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醫生對患者確實有保密義務,但也有例外情況。197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塔利索胡(Tarasoff)案為類似的倫理困境確立了一個判例。

  當年,塔裏索胡的丈夫向其心理醫生透露,他想殺死自己的妻子。心理醫生沒有將此事告知塔裏索胡或她的親友。後來塔利索胡遭到丈夫殺害,其父母將心理醫生告上了法庭。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認為,當病人對公共安全或對不特定他人的生命權益構成傷害時,保密義務可以終止。醫生有警示義務,需對此事負責。

  “此案也是類似的情況。飛行員患有抑鬱症,不適合在此時執飛;如果他帶病工作,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從道理上來講醫生應該披露病人病情。”根據密爾原則,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涉及到公眾利益,這種行為可以進行干涉。當飛行員的患病可能影響到全飛機所有人安危時,他的病情不再處於“隱私”的保護傘之下。

  劉瑞爽表示,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對抑鬱症等心理疾病病情的披露做出強制性規定。記者查詢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三款提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資訊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可一句“依法履行職責需要”的範圍界定還是不夠明晰。中南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李淩江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法律並未規定,醫生發現患者有危害他人或者傷害自己風險時,需要告知公安部門或者第三方。“這種告知已經超越了醫生的職責範圍。”

  (科技日報北京4月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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