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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上市公司主動提升資訊披露有效性

  • 發佈時間:2015-04-02 05:45:4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郭文鵑報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5修訂)徵求意見稿》。據上交所相關人士介紹,此次修訂的目的主要是進一步發揮評價工作在推進監管轉型、提高資訊披露有效性中的作用,引導上市公司持續提升資訊披露品質。據了解,本次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即增加評價內容、改進評價方法和取消董秘年度考核。

  據介紹,原評價辦法在評價內容上未能充分體現資本市場監管轉型的任務和要求,也未涵蓋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工作中主動配合落實快速反應、分行業監管等各項監管轉型工作的要求。相關評價工作側重資訊披露合規性,對資訊披露有效性關注度不夠,不足以引導上市公司積極主動地提升資訊披露的有效性。

  本次修訂將推進監管轉型和提高資訊披露有效性的要求落實到評價工作中,並相應增加了評價內容。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將評價內容與當前監管轉型和資訊披露工作相結合,能夠充分體現分行業監管、分類監管以及資訊披露有效性的各項具體要求,引導上市公司真正提高資訊披露水準。本次修訂細化了監管轉型工作的各項要求,新增了資訊披露有效性的指標。

  上交所有關人士介紹,原評價辦法堅持客觀定量原則,主要採取定量計分與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相掛鉤的方式進行,按照既定的扣分標準扣除該公司的評價計分。但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僅針對違規行為,即未滿足資訊披露的最低標準,對於如何體現在此標準以上各公司的資訊披露水準差異,修訂前的評價辦法則未予以充分考慮。

  本次修訂改變了以前以扣分為主的評價機制,將其調整為主客觀相結合的加減分制度,有利於更加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上的差異。

  另外,依照原評價辦法,上交所除開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評價外,還須對上市公司董秘開展年度考核。從評價和考核工作性質看,資訊披露評價和董秘考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二者的評價(考核)內容、標準和期間等高度重疊。

  本次修訂中,上交所對目前兩項工作進行了評估。鋻於其評價內容存在交叉重復,考慮予以優化調整。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復評價,擬取消上市公司董秘考核,將關於董秘工作開展情況及履職情況相關考核要求收入《評價辦法》中。

  市場人士表示,此次修訂體現了證監會推進監管轉型、全面推動事前監管轉向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有利於強化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意識,持續提升資訊披露品質。據了解,徵求意見結束後,上交所將吸收市場各方合理意見,對徵求意見稿修改後,預計于4月中旬左右對外正式發佈修訂後的《評價辦法》。上交所將於2015年5月開展上市公司2014年度資訊披露工作評價,將評價結果及時通報上市公司,並通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同時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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