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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以基金形式設立由央行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4-02 03:33:27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亮點】

  ●限額賠償50萬元,覆蓋99.63%存款人的存款

  ●強制投保、全面覆蓋

  ●前期低保費且全行業統一,後期有望實施差別費率

  ●以基金形式設立,由央行管理

  【保障】

  ●制度條款保障存款人權益(國家信用讓位於市場化銀行信用和金融體系信用)

  ●賠付全覆蓋(50萬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保障水準)

  ●基準費率和差別費率相結合更加利於銀行控制風險(可有效防範銀行風險積聚和爆發)

  【作用】

  ●銀行業面臨更為充分的優勝劣汰格局

  ●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可能會導致銀行讓渡部分息差收入

  ●銀行需要更加以顧客為導向,提供適合的金融産品與服務

  備受關注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業內分析人士普遍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將構築起堅固的金融“安全網”,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更為儲戶存款加了把“放心鎖”。

  條例最大亮點是維護金融穩定

  本次存款保險制度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限額賠償50萬元,可以覆蓋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二是強制投保、全面覆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三是前期低保費且全行業統一,後期有望實施差別費率,在基礎費率上加入風險保費溢價;四是存款保險以基金形式設立,由央行管理,繳納主體是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招商證券宏觀經濟分析師謝亞軒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解決了商業銀行退出機制,是構築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即政府作為“最後貸款人”對存款人的存款實施一定的擔保。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就開始探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由於認識上的分歧和利益上的掣肘等原因,這一制度的推出步履維艱。

  業內分析人士普遍認為,《存款保險條例》的最大亮點是維護金融穩定,不會因為某一家和某一個地域的金融風險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有效保障了儲戶的資金安全。

  基準費率和差別費率結合有利控制風險

  如何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專家,他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將從三個方面保障存款安全:

  一是以制度條款保障存款人權益。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國家信用從金融體系中退出,讓位於市場化的銀行信用和金融體系信用。“條例中詳細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責權範圍,避免因為金融機構的失誤導致存款人權益的損害。”人民銀行有關人士説。

  二是賠付全覆蓋。《存款保險條例》設置了50萬元的賠付上限,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準,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産中受償。“也就是説,超過50萬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按程式參與破産清算。”郭田勇説。

  三是基準費率和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機制將更加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穩健經營。申萬宏源銀行業分析師陸怡雯説,各家銀行根據風險指標實施差別化費率,風險越小費率越低,風險越高費率越高,可以有效防控個別銀行的激進經營産生的風險。

  受訪的業內人士均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低風險的制度環境,可以有效防範銀行風險積聚和爆發。此外,銀行是否“國有”作為儲戶存款配置的指標意義將進一步淡化,在中小銀行獲得難得的發展機會的同時,銀行業的競爭更為激烈,行業將出現進一步分化的格局。

  條例將讓銀行面臨充分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一起被稱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合理運用,能夠有效避免危機的蔓延。

  郭田勇等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為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後的銀行業的競爭做好了準備。今後,金融機構需要有更高的資産經營風險定價水準,銀行業面臨更為充分的優勝劣汰格局。預計之後還會有民營銀行準入放開、金融機構並購重組及破産的市場化退出機制等配套措施的出臺。

  國泰君安宏觀經濟分析團隊認為,隨著金融市場競爭性增強,銀行利差或收窄。如果存款利率上限放開,未來銀行存款將不僅面臨網際網路金融的爭奪,而且銀行業內競爭也將加劇,這可能會導致銀行讓渡部分息差收入。

  這意味著,銀行需要更加以顧客為導向,提供適合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才能贏得市場和口碑。“可以在銀行業領域真正實現充分競爭,中國金融市場更深層次的市場化改革正‘漸行漸近’。”郭田勇説。據新華社

  專家評論>>>

  構建金融內在穩定器

  《國務院關於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批復》4月1日在中國政府網公佈。繼3月31日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後,這一批復進一步明確了存款保險的組織管理。

  存款保險制度既是對儲戶存款的保護,同時也是一種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當前銀行銷售的投資理財産品種類繁多,很多人並未對産品有清楚認識。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教授宋逢明認為,要幫助百姓明確區分金融産品中的儲蓄産品和投資産品。儲蓄有存款保險為保障,而投資風險自負。對於廣大工薪階層特別是低收入階層來講,如果缺乏承擔風險能力,建議尋找低風險、無風險的理財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同時也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改革頂層設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研究員魏加寧認為,存款保險對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可減少擠兌風險,另一方面可減少政府為防範風險而進行的干預,有助於銀行間開展公平競爭,尤其是對於發展民營銀行能夠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對國家治理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在微觀審慎監管和央行最終貸款人基礎上又加了一道防護網,使得我國金融安全防護網更加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使得國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處置,從以往的相機抉擇變為建立內在的穩定器,從而使整個金融體系更穩健、更有彈性。”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認為。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座談會上透露,存款保險將低費率起步,對銀行業機構利潤的影響很小。為加強市場約束,將實行差別費率,使風險低的機構費率低、風險比較高的機構費率高。在基金運用方面,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買國債、央票為主。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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