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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稅收宣傳月 “開門”就送新惠政

  • 發佈時間:2015-04-01 06:29:16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吳宏 包晗 通訊員王悅)今年4月是全國第24個稅收宣傳月。3月31日,瀋陽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在鐵西區國稅局聯合舉辦了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為主題的稅企代表座談會,向企業代表詳細講解了國家最新出臺的扶持助推小微企業的優惠稅政,並以此啟動今年全市稅收宣傳月活動。

  座談會上,市國稅局、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分別講解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和房産稅、土地稅、印花稅等優惠政策,企業代表對新稅政深表歡迎。與會的瀋陽市千力和工程機械公司負責人説,國家新惠稅政剛發佈,市稅務部門同志在稅收宣傳月來臨之際為企業熱情講解並抓緊落實,讓我們搞好企業為國家經濟發展做貢獻的信心更加堅定了。

  市國稅局和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強調,惠政利好多,關鍵在落實。全市國稅、地稅系統將認真快速落實好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優惠稅政,增強創業者信心,為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打下堅實基礎。

  詳解小型微利企業

  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落實好國務院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在今年的稅收宣傳月來臨之際,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對優惠新政進一步宣傳講解,以利更快速落實,讓廣大小微企業早日享受到新稅政的實惠。本報今天先刊發市國稅局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講解,近日還將刊發市地稅局對小型困難企業房産稅、土地稅、印花稅等優惠政策的講解,敬請關注。

  編前話

  一、政策背景

  小微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穩定經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015年3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分別就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範圍、優化管理方式上明確了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解讀部分

  1.什麼是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説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産總額,工業企業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2.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及變化是什麼?

  財稅〔2015〕3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文件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國稅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二是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由按月度平均值改為按季度平均值來確定,簡化了計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4. 2015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2)實行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定率徵稅、定額徵稅二種方式。

  採用定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稅辦法。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産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於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麼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為便於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於查賬徵稅和定率徵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於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後年度,以此類推。

  6.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産經營活動産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因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所以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7.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其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採取措施

  為了不折不扣地把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全力促進大眾創業,進一步帶動社會就業。市國稅局自我加壓,主動靠前服務,努力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

  一是高度重視,務必抓好、抓實、抓出成效。此項工作作為總局“一號督查”事項和績效考評重點內容。市國稅局第一時間召開了10部門聯席參加的局領導專題會議,建立了各部門分工協作機制,並制定了《瀋陽市國家稅務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方案》。

  二是加大宣傳,確保每一戶納稅人“應享盡知”。根據小微企業戶數多、變化大、構成複雜的實際情況,全局利用門戶網站、12366熱線電話、定制短信、微網志和微信群等平臺,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工作。

  三是優化流程,確保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紅利。只要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産總額如實填寫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即完成備案登記,無需再報紙製備案材料,確保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紅利。

  四是強化服務,確保政策落地生效。在辦稅服務廳增設“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諮詢服務崗”,實行“首問責任制”。對於網上申報自動識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提示其享受,定期通過徵管系統及省局綜合數據平臺,對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各基層局認真核實2014年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戶數,逐月核查2015年新辦小微企業的戶數,設置專崗專人,重點監控申報進度與享受政策的準確性。

  五是嚴格考核,為政策落實提供有力保障。市國稅局將此項工作納入全系統績效管理,確保每一戶小微企業都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紅利。同時建立納稅人反映訴求平臺,對政策落實不力的責任人和相關領導,嚴格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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