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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調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增加負擔

  • 發佈時間:2014-12-05 18:2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調整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將申報表由原來的17張增加到41張。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原申報表不能體現企業所得稅政策全貌,也不能適應簡政放權的需要。新申報表有利於簡政放權、加強基礎管理,並未增迦納稅人辦稅負擔。

  附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調整答記者問全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調整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將申報表由原來的17張增加到41張。此次修改調整的原因是什麼?新申報表是否會增迦納稅人填報負擔?日前,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解讀修改背景,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為什麼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答:2008年,為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以下簡稱原申報表)。原申報表實施6年來,對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政策、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原申報表不能較好地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一是原申報表不能體現企業所得稅政策全貌。申報表是稅收政策的體現形式,所有稅收政策都要體現在企業納稅申報當中,全面準確反映稅收政策是納稅申報表的基本要求。2008年原申報表發佈以來,企業所得稅政策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特別是新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而這些政策並不能全部在原申報表中清晰列示,不利於稅務機關掌握稅收政策落實情況,不利於進行政策效應分析,也不能滿足稅務機關統計核算方面的需要。

  二是原申報表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如缺乏企業的基礎資訊、有的收入費用明細表口徑不統一、主表與附表邏輯關係不緊密等。

  三是不能適應簡政放權的需要。傳統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方式是審批制,企業要享受每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需要報送相關的資料。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不斷加大,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將逐漸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即企業事先不需要再報送資料申請,企業所得稅管理方式也將從傳統的事前審批向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轉變。這種轉變就需要稅務機關通過納稅申報表獲取較多的涉稅資訊,以達到既要落實優惠政策,又要防止出現稅收漏洞的目的。原申報表相對簡單,數據量小,不能滿足需求。

  記者: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哪些特點?

  答:新申報表採取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對稅收與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並計算企業應納稅款的方法,包括企業基礎資訊表、主表,以及收入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表、虧損彌補表、稅收優惠表、境外所得抵免表、匯總納稅表等附表。主要特點有:

  一是結構更加科學合理。新申報表圍繞主表進行填報,主表數據大部分從附表生成或從財務報表直接取得。每張附表既獨立體現現行的所得稅政策,又與主表密切關聯。總體上看,新申報表層級分明、內容完整、邏輯嚴密,更加科學合理。

  二是資訊更為豐富完整。新申報表中既有財務會計資訊,又有稅會差異情況,還包括稅收優惠、境外所得等資訊,能夠較為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與稅收情況,有利於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控制財務風險,也為稅務機關開展所得稅後續管理和風險管理、稅收政策評估提供了基礎資訊。

  三是繁簡適度、開放性強。新申報表雖有41張,但並非每個納稅人都需要填報全部申報表,而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適用稅收政策情況選擇填報。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對新申報表的每張報表進行了編號,有一定開放性,將來企業所得稅政策發生調整,可以在不破壞申報表完整性的前提下,通過適當調整附表解決,減少因政策調整頻繁調整申報表,從而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記者: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是否增迦納稅人負擔?符合精簡表證單書的要求嗎?

  答:新申報表由原來的17張增加到目前的41張,表面上看,新申報表數量大幅增加,與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精簡表證單書要求不相一致,但實際情況正體現了“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精神和要求。

  第一,大多數企業填表數量沒有增加。目前小型微利企業佔企業所得稅納稅戶80%以上。由於新申報表遵循分類申報的理念,採取與業務相關的選擇性填報原則,小型微利企業涉稅事項少,平均填寫4至5張表即可,與以前相比,填報數量沒有增加。對大型企業、上市公司來講,由於其規模大、業務複雜,享受的稅收優惠多,申報涉及的表單有所增加。但由於這些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較強,且基本上實現電子化申報,可以通過資訊化的手段自動生成相關報表,不會太多增加企業的辦稅負擔。

  第二,新申報表的很多附表是從原申報表中拆分出來的,並不是新增加的內容。如將原申報表《一般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中的“期間費用”,進一步細化獨立為1張《期間費用明細表》;將原稅收優惠附表按不同優惠項目拆分為11張表,但由於一般企業平均可同時享受1至3項優惠政策,並不是需要全部填列11張表;將納稅調整項目由原來的6張附表增加到15張附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由1張表增加到4張附表,雖然增加較多,但多為企業納稅申報臺賬,在填寫原申報表也需要額外進行核算,新申報表將其納入報表體系後,並未實際增迦納稅人負擔。

  第三,減少了企業日常報送資料的頻率和數量,避免稅務機關進企業核查納稅情況,有利於企業減負。從所得稅徵管情況看,一些資産損失、政策性搬遷、企業重組等業務特殊,為防止出現徵管漏洞,現有的企業所得稅徵管制度要求企業就每項業務向稅務機關報送書面報告、相關材料和表格,手續較為複雜繁瑣,各地報送要求也不統一。此次推行新申報表,從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和全國徵管統一的出發,將一些特殊業務需要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儘量精簡並納入申報體系,實現了表證單書的適當精簡和規範統一。同時,取消了有關涉稅事項稅務機關進戶核查。

  在新申報表發佈之前,我們委託部分稅務局,選取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進行了模擬填報。模擬運作的反饋情況反映,認為新申報表較為科學合理的佔到85%以上,總體評價較好,為推行新申報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我們認為,新申報表有利於簡政放權、加強基礎管理,體現了“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精神,並未增迦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與精簡表證單書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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