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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重特大職務犯罪涉案財物上繳中央國庫

  • 發佈時間:2015-03-31 08:08:44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檢日前明確:由最高檢立案或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涉案財物要繳入中央國庫,並強調,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一些特定財物,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法保存。

  涉案財物存爭議應移送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通知強調,檢察機關要嚴格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式。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規定執行;在履行偵查監督、審查起訴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對自身辦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活動的監督,也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

  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財物,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及時返還。對權屬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涉案財物,應當移送法院,在判決時一併處理。加強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促進審前返還程式依法正確適用。可能涉及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一些特定財物,在公開、公正的前提下,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法保存。

  嚴禁辦案人員保管涉案財物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涉案財物處置制度。

  一是建立相互監督制約制度。實行辦案和保管相分離,嚴禁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防止違法處置。發現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等依法追究責任。

  二是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涉案財物上繳中央國庫制度。對於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承辦案件檢察院應將涉案財物統一上繳中央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賬戶,待判決生效後通過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繳入中央國庫。

  三是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辦案經費安排制度。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必要時提前預撥辦案經費。

  在建立完善機制、確保規範處置涉案財物方面,通知要求檢察機關探索建立專門查詢機制,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完善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判機關、財政、人民銀行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處置失誤致損失應國家賠償

  通知強調,要依法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完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係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對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請求抗訴的,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是否抗訴的意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處置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屬於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上級檢察院要依法受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屬於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等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權利救濟情況的法律監督。

  通知提出,上級檢察機關發現下級檢察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要依照法定程式責令限期糾正。對在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處分;對自身辦案或其他辦案單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檢察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失誤,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並應予國家賠償的,要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同時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追償。(記者 孫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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