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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大型文藝晚會不可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3-31 05:46:4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廣州一公司未經批准在某高校操場舉辦大型文藝晚會被依法處理,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和場地提供方的負責每人平均被行政拘留10日,主辦方被罰30萬元。

  按照有關規定,舉辦千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必須首先經過公安部門批准。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達到千人以上可算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舉辦可罰30萬元。2014年7月,經廣州市政府審議通過並於10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細化。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還特地強調: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徵,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

  也就是説,舉辦晚會並非不可以,但須具備舉辦大型文藝演出資質,且活動須經公安、文化等部門批准。身為企業法人代表,如果不懂、不遵守法律法規,還在警方告知並要求其停止舉辦活動後仍一意孤行,那就是無視法律的表現,理應受到處罰。

  有關部門強化管理,公眾提高法律意識,遵守法律規定,既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也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上海外灘跨年踩踏事故教訓慘重,人們切不可心存僥倖,任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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