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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環保就是政績觀念

  • 發佈時間:2015-03-30 06:15:4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這種政績觀,必須及時糾正,特別是要破除惟GDP的發展思路,更多依靠法治的辦法呵護碧水藍天。而保護環境,不僅需要嚴格精密的法律法規,更需要對剛性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

  3月23日,環境保護部的工作指導刊物《環境保護》微信公眾號刊發文章《環保局長懺悔錄:我是公關局長、作秀局長》。這是一封來自基層環保局局長的匿名信,這位任職近10年的環保局局長説,自己曾經立志要為鄉親們守住碧水藍天,但上任後最重要的工作卻是招商和公關,縣裏主要領導更是對他直言“你的政績與我的政績是衝突的。”

  環保局局長的懺悔,可以説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多數地方環保部門的尷尬。在某些地方的主要領導眼中,招商引資、發展經濟至關重要,是排序第一的政績。而環境保護應讓位於經濟發展,環境保護要為經濟發展服務,甚至為了發展經濟不惜污染環境,走先污染後治理或者只污染不治理的道路。對“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這種政績觀,必須及時糾正,特別是要破除惟GDP的發展思路,更多依靠法治的辦法呵護碧水藍天。

  有“史上最嚴”之稱的新《環境保護法》,不僅強調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更是細化了諸多污染環境、監管不力的法律責任。該法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品質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責任,要求地方政府不能把環境保護視為可有可無的小事。同時,《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而且,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這就是將環境保護納入官員考核評價體系,要求官員樹立環境保護也是政績的新觀念。更關鍵的是,該法不僅規定了對污染者“按日計罰,上不封頂”的懲處措施,還要求對符合情形的環保失職、瀆職者給予行政處分,主要責任人應引咎辭職,給地方政府主要責任人念起了“緊箍咒”。

  保護環境,需要嚴格精密的法律法規,更需要對剛性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維護污染受害者權益,追究污染者責任及監管者失職責任,離不開司法部門對法律的準確適用及強力推行。當前,除了暢通受害者維權渠道,鼓勵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外,還應支援司法機關排除干擾,敢於追究污染企業刑事責任,敢於追究失職瀆職者違法責任。如,在當前的司法改革試點中,儘快推進法院、檢察院系統人財物省級統管機制,確保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地位,有膽量、有底氣地依法行使監督及審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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