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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跳槽熱”無須驚訝

  • 發佈時間:2015-03-30 02:31: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近日一知名招聘網站發佈的調查報告顯示,春節後半數白領都有跳槽意願,已經跳槽的達到了將近14%,其中跨行業跳槽人群最活躍的是公務員,同比去年增加超過三成,令不少人感到驚詫。

  公務員跳槽,要防人走了權仍在

  公務員跳槽熱,要防止人走了權力仍有影響的後遺症。實際上,企業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如何拿捏市場與權力的邊界,恰恰是最難的。

  考上公務員,是與政府簽訂了一項契約,解除契約,是《公務員法》賦予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公務員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當然,公務員成“最活躍跳槽人群”,也需置於當下公務員制度改革的語境下進行考量:自十八大以來,反腐不斷加碼,公務員福利減少,養老金雙軌制取消,灰色收入不斷被擠壓……總之,公務員的日子沒有以前過得舒服了是事實。

  而利用在政府機構的從業優勢跳槽企業,或許是更好的選擇。這所謂優勢,在我看來,其實就是公務員從業經歷所賦予的相關經驗與人脈資源。相對的,這也正是企業喜歡接納公務員的原因所在。

  據悉,此次公務員跳槽熱中,公務員所跳槽的行業,多集中于房産、金融等行業。這些行業,很容易受政策影響,把一些善於解讀政策和熟悉政府工作流程的公務員招至麾下,對企業把握政策方向,調整經營策略,大有裨益。而且,一些從專業性較強崗位上辭職的公務員也會更熟悉某類業務,跳槽到相關行業,可充分利用從業經歷為企業創造附加值。

  比如,今年三月份,中國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的一名副處長,就加入美國一家擅長反壟斷業務的律師事務所。職業身份雖然有所轉換,但具體的工作內容是相通的,工作起來自然駕輕就熟。

  企業之所以喜歡接納來自政府機構的公職人員,當然也是看中了他們所掌握的人脈,或者説政治資源。

  但這又帶來一個問題:企業聘用有公務員背景的職員與政府打交道,會不會夾有灰色地段?通過熟人舊交打交道,難免以規則為代價,尤其是聘用一些曾經在政府部門任高職的人員,是否會發揮“權力餘熱”?

  從這個意義上説,公務員跳槽熱,要防止人走了權力仍有影響的後遺症。實際上,企業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如何拿捏市場與權力的邊界,恰恰是最難的。所以,公務員跳槽熱,不只是人才自由流動那麼簡單,警惕背後可能隱藏的權錢交易。

  □王言虎(媒體人)

  改革逐步到位,公務員離職會增加

  對於公務員離職,我們不僅要理解、支援,也需要規範。公務員的離職不能成為謀取個人或者某一單位利益的途徑。對公務員離職的立法規制也非常重要。

  雖然我個人認為,這一調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還值得進一步驗證,但在不少地方,這兩年離職的公務員人數大幅增加,卻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對於公務員離職人數增多甚至形成“離職潮”,倒也不必大驚小怪。每個行業都會有離職和跳槽,公務員作為一種職業自然也不應例外。

  促進人才的有序流動是中央近年來人才工作的重點。2010年全國人才工作會議曾明確要求,要激發各類人才創造活力,重點圍繞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從人才培養開發、選拔任用、流動配置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學、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機制。這其中,促進公務員有序流動、政府部門和不同行業之間的人才交流就是重點內容。只要能夠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不管一個人的身份今天是什麼,對其明天的選擇,我們都應當予以理解和尊重,國家和社會也應當予以支援。如果一個公務員在行政機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他到與原來工作相關領域的企業工作,只要是依法流動,可能會更好地發揮其才能,也可能會促進這個行業的發展。此類有序流動,是完全應當予以支援的。

  我個人的判斷是,隨著改革逐步到位,今後公務員離職數量還會有所增加。前些年,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不夠健全。絕大多數公務員沒有加入養老保險體系,即使加入了,也無法實現和社會並軌。這樣,一個公務員如果離職,他的養老保險是難以接續的,這是許多工齡較長的公務員不敢離職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後,隨著公務員全面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現並軌,上述問題就會得以解決。就會為那些在機關工作一段時間後願意到企業一展身手的公務員,消除後顧之憂,清除障礙。所以,如果今後某個地方,某個部門,即使出現公務員“離職潮”,也沒有什麼值得驚詫的。

  當然,對於公務員離職,我們不僅要理解、支援,也需要規範。公務員的離職不能成為謀取個人或者某一單位利益的途徑。對公務員離職的立法規制也非常重要。

  現行的法律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一規定必須得到遵守,並且要通過鼓勵公眾監督等方式,切實落實好這一規定。另外,對於法律限制流動的公務員,比如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尚未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是不能離職的,這些規定也都需要嚴格執行。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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