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3-27 11:29:41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關於房地産市場分類調控、因地施策的總要求,進一步加強住房及用地供應分類管理,合理優化住房及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支援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應規模
(一)科學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城鎮住房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住房現狀調查、需求預測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規模等,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人口等約束條件,加快編制本地區的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對住房的建設總量、供應結構、空間佈局和開發進度等作出統籌安排,因地制宜確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應比例。各類棚戶區改造應納入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加強實物分類管理。住房供過於求的,要適當控制2015年住房開發建設規模、進度。
(二)加強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按照穩定市場的原則,要求和督促各市、縣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結合商品住房累積可售面積總量、未開工住宅用地總量等指標,合理確定住宅用地年度供應規模。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時,應按市場供求情況,合理確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並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年度任務所需用地應保盡保。住房供應明顯偏多的市、縣,或在建住宅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應明顯減少住宅用地供應量直至暫停計劃供應;住房供求矛盾比較突出的熱點城市,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三)強化住宅用地供應管理。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控制好住宅用地供應的規模、佈局和節奏,將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具體地塊,明確上市時間,定期分批推出,穩定、均衡供應住宅用地。要進一步採取措施,靈活確定地塊面積、組合不同用途和面積地塊搭配供應。綜合運用多種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減少流標流拍,避免異常高價地,穩定市場預期。
二、優化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
(四)優化住房供應套型結構。各地要立足市場實際需求,科學把握住房供應套型結構。對於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各地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産開發企業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促進房地産用地結構調整。房地産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産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訂未開發房地産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産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援的新興産業、養老産業、文化産業、體育産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促進其他産業投資。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
三、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六)多渠道籌措房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地方經驗,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貨幣化工作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産項目用於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或將尚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産用地轉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允許其適當調整規劃建設條件,優化戶型結構。
(七)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續。將尚未開工房地産項目用地轉變用途、調整規劃建設條件用於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更改土地出讓合同。對購買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於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要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明確土地分攤、地價款核算等事項。改變尚未開工房地産項目的宗地用途,或整體購買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項目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應重新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核發劃撥用地決定書。
四、加大市場秩序和供應實施監督力度
(八)加強聯動監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強化房地産開發全過程的聯動監管,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對在房地産開發和交易環節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及違反有關資質管理規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處罰資訊,限制或禁止其參與新出讓房地産用地的競買。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在土地市場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訊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登出其資質證書。
(九)加強監督檢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以及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職,進一步加大對市、縣主管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為,又要防止亂作為。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計劃要經過專家諮詢、科學論證後形成,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同時分別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市、縣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調整房地産項目的土地用途、改變套型結構等規劃建設條件的情況,以及住房開發建設和銷售情況,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成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