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卡格式條款涉嫌侵權
- 發佈時間:2015-03-26 13:29:52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王紹芳)您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的時候,在填寫申請表時,如費用、履行期限、風險警示等與您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條款時,銀行方面的協議條款對您進行過特別提示嗎?今天上午,市消費者協會發佈“銀行卡格式條款的調查報告”,多個銀行目前正在使用的銀行卡格式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大問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市消協于2014年底成立了包括高校教授、律師、法律研究生等專業人士在內的課題組,通過走訪調查、實際辦卡等形式,對本市16家銀行在辦理銀行卡業務中提供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專題研究,發現其中多項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1.銀行涉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2.銀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3.銀行侵害消費者的隱私權;4.銀行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5.銀行單方變更合同;6.銀行單方解除合同;7.銀行對不可抗力的擴大解釋;8.訴訟管轄權;9.送達方式;10.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悉,這16家銀行涉及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以及外資銀行。
多數銀行表示積極整改
市消協共梳理出125條相關建議,于2015年3月初向所涉及的16家銀行總行致函,就該行格式條款中存在的問題、法律事實、完善建議等進行全面溝通。截至目前,相關銀行總行均向天津市消協進行了專函反饋,相關銀行接受三成多市消協建議條款,承諾將會修改相關格式條款;相關銀行對另外三成多天津市消協建議條款表示理解,從實際操作層面進行了解釋。各銀行對天津市消協提出的其他建議條款也都表示將會進一步研究。
市消協表示,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將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保護體系,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得到與其他市場領域的消費者同等的法律保護。當下,我國並不存在一部專門針對格式條款的立法,規制格式條款的一般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它們作為普遍性規範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制提供了支援,但是無法涉及專業性的問題。
市消協建議,一是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強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制;二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都要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使其切實發揮作用,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三是加強與消協組織的溝通,認真聽取消費者的建議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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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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