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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建立公示制度 管理和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3-25 06: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周琳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決定按照管理人填報的管理基金規模、運作合規情況、誠信情況等資訊,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

  據介紹,此舉是在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産品進行基本資訊公示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加強私募投資基金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的切實之舉。

  早在去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就分類公示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開徵求意見,並在充分考慮社會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根據新的公示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規模類、提示類公示資訊均來源於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訊,管理人已書面承諾所有填報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並承諾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規模類公示針對正在運作的私募證券基金(自主發行)、私募證券基金(顧問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選取不同的規模劃分標準。其中,私募證券基金(自主發行)和私募證券基金(顧問管理)的規模劃分標準均包括50億元以上、20億至50億元、10億至20億元、1億至10億元4個區間。

  提示類公示將提示“管理基金規模為零”、“實繳資本低於註冊資本25%或低於100萬元”等情況。誠信類公示將針對4類情況進行公示:一是虛假填報,包括機構基本資訊和股東資訊與工商資訊不符等;二是重大遺漏,如機構財務數據缺失以及未填報或漏報正在運作的基金資訊、投資項目基本情況、違法違規記錄等;三是違反三條底線;四是相關主體存在不良誠信記錄,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相關高管人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

  在新的分類制度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資訊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公示資訊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産安全的保證。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風險。

  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認為,分類公示制度是我國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行業誠信管理安排。

  “開展分類公示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體系,有效提升私募基金行業的誠信價值,為新興的私募基金行業輸入更多的‘正能量’和引進社會的‘軟約束’。”王群航對《經濟日報》記者表示,私募基金分類之後能夠在同一個平臺和同類基金進行有效競爭,目前,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有8000余家,如何有效管理和評價是制約行業發展的重要問題,而分類制度的建立,無疑有助於該問題的解決。(經濟日報記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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