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收費期限與企業是否舉債無必然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3-25 06: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收費公路貸款期限與收費期限不匹配。收費公路的虧損被誇大?
答:不存在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的規定,貸款期限與償清債務概念不同,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與企業是否舉債無必然關係
2014年12月,交通運輸部發佈《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統計公報》,媒體和公眾對此十分關注。針對近期部分媒體的質疑,日前,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收費公路統計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的行業統計。按照《統計法》,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收費公路統計報表制度》,並報國家統計局批准後執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填報,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最終由交通運輸部匯總發佈。
《統計公報》中的數據與審計署公佈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基本一致。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債務餘額為1.94萬億元;《統計公報》則顯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政府還貸公路債務餘額為1.97萬億元,其中300億元為下半年新增債務。
針對有些媒體稱收費公路貸款期限都在15年內,與收費期限不匹配,因此收費公路的虧損是被誇大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首先,不存在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的規定,我國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貸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如重慶市豐都至忠縣、銅梁至永川、酉陽至沿河等3個高速公路項目,貸款合同期限均為30年。
其次,貸款期限與償清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收費公路債務是多渠道分期、分批、滾動舉借的,其中既有長期項目貸款,也有短期流動貸款,還有有償集資款,是多筆債務的組合。因此,收費公路項目中某一筆15年的貸款到期,並不意味著項目所有債務已償清。
最後,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與企業是否舉債無必然關係。與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是為了償還政府債務不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是按照企業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至於投資的來源是自有資金、股市融資、企業債券還是銀行貸款,並不影響收費期限的確定。
“今後收費公路資訊公開將作為一項長期制度堅持下去。目前,交通運輸部正在評估收費公路統計公報發佈後的政策執行效果,將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明確和細化定期公開的具體內容。”該負責人表示。(經濟日報記者 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