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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法律監管還應管風險(熱點辨析)

  • 發佈時間:2015-03-24 03:4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葉  林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證50ETF股票期權2月9日正式上市。上海證券交易所是以股票現貨交易為主體的市場,為何要推出衍生品期權産品?主要是填補風險轉移這只“缺角”。證券市場無疑具有投資和融資功能。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法治重點放在了企業融資功能上,相對忽視市場投資功能,存在對投資者保護不充分問題。近些年,人們認識到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強化了投資者保護規則。但同時,證券法治或許又忽視了證券市場的風險轉移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

  站在投資者角度,買賣證券實質上就是買賣風險的過程。投資者或將風險轉移出去,或將風險承擔下來。無論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風險以及與之相伴的收益考慮,是買賣證券的重要出發點。站在發行人角度,證券雖然是融資工具,但又是將公司經營風險以及相伴風險轉移給投資者的工具。站在金融機構角度,開發並向投資者提供各種金融産品、集合理財産品、信託産品等,都帶有風險轉移和管理的屬性。換言之,風險轉移和管理功能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功能。

  近年來,證券市場改革主要圍繞放權展開,在許多方面取得了進展。包括制訂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減少行政許可和審批,準備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發揮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等。這些改革都是必要的,很多也是迫在眉睫的。然而,法律監管證券市場應該管什麼?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還沒有厘清。

  一方面,法律監管是必要的,但價格監管是否必要?對證券市場的價格監管歷史悠久,有關價格監管法律也長期存在。在某些特殊時期,針對某些特殊商品,或許不能放棄價格監管。但在金融商品上,是否有實施價格監管的必要,尤其是,是否有限制價格的必要?金融商品的價格在一定意義上就是風險的價格。如果説風險是客觀的,難以避免其發生,又如何確定這種價格呢?而且,如果監管機構過分關注金融商品的價格,就可能壓抑金融創新,因為金融創新在相當程度上就是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創新,就是針對金融商品定價機制的創新。

  另一方面,政府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是否需要為金融商品的品質背書?我們一直不讓品質不高的證券上市,不讓高風險金融商品上市。這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也確有必要,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比如,有可能誤導投資者,讓投資者覺得凡是獲准發行、上市和交易的金融商品都是品質過硬的;還有可能迫使國家採用剛性兌付手段解決風險問題。

  證券市場承擔著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功能,市場監管必須尊重風險市場運作規律,改變單純價格監管和品質監管思路,加強風險披露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需要將投資者保護作為證券法堅守的最重要防線。經過多年發展,我國證券市場惡性案件有所減少,投資者受益於逐漸變好的市場環境,但仍需應對新挑戰、取得新進展。首先,可以考慮開放性地對待民間訴訟或私人訴訟。實踐中,雖然起訴內幕交易並不容易,但應暢通投資者自我保護的制度通道。其次,應確立更廣義的證券概念,將更多實質意義上的證券納入證券法調整範圍,避免監管套利。第三,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證券法律規則,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創造性地解決現實所存在的問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24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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