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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和適應“走出去”新常態(專題深思)

  • 發佈時間:2015-03-23 04:3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朱興龍  李  鋒  責任編輯:羅伯特

  “走出去”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是更高層次、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市場持續低迷,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一些國家實施“再工業化”和“經濟再平衡”。我國經濟面臨下行壓力,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産能過剩問題突出。面對嚴峻複雜形勢,我國提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著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迎來重要機遇、面臨新的任務,必須與時俱進,加強頂層設計,在“走出去”戰略思維和實踐操作上不斷創新。當前,尤其要進一步認識對外直接投資領域的新變化、新特徵,創新“走出去”的內容和形式。

  增添“一帶一路”新內容。中央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是“走出去”的有力抓手,給“走出去”注入了新的內容。“一帶一路”戰略以具體項目為支撐,重點開展交通基礎設施和能源項目等的合作建設,擴大與沿線國家的經貿往來,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設立絲路基金,加大與東南亞、中亞、中東、歐洲、非洲等的合作力度……眾多舉措將建設“一帶一路”與落實投資項目緊密結合,為“走出去”注入新活力、提供新載體。

  打造重品質、可持續新內核。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迅猛,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由2002年的27億美元增至2011年的746.5億美元,年均增長26.9%,遠高於世界同期增速;2014年達到1029億美元,成為全球三大對外投資國之一。但我國離世界投資強國還有很大差距,我國的跨國公司存在大而不強、國際化程度低問題,海外投資收益不甚理想。應繼續鼓勵對外投資,但在擴大投資規模的同時應更加重視投資的品質和可持續性,更加重視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和軟實力的儲備,優化對外投資的國家和行業佈局,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並更多地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對外直接投資。

  實施從核準制到備案制新監管。深化對外投資體制改革,應加快從核準制向備案制轉變。這一轉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減少對外投資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二是轉變政府職能,從注重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加強資訊、法律、融資、保險等服務。以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5月施行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為例,其體現的新變化主要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許可權,縮小核準範圍,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簡化程式,明確時限,提高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規範化、便利化水準;突出依法行政、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維護秩序。

  適應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新規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是現今國際上普遍實行的雙邊投資協定模式。我國一些企業對外投資受阻,原因之一就在於部分國家缺少透明的約束機制和評判標準。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對於我國對外投資企業來説是有利的,雙向的開放和透明有利於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投資權益,也有利於我們按照國際規則和標準辦事。這對於減少對外投資風險和盲目性、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大有裨益。當然,機遇背後也有風險。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是雙向的,既有利於我國企業“走出去”,也有利於外資企業進入我國;既要求外國政府放鬆對我國投資的管制、允許我國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又要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

  建立確保投資安全、實現投資效益新機制。認識和適應“走出去”新常態,應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損益問責制、對外投資決策長效機制,以保證對外投資安全、提高對外投資效益。中央企業是對外直接投資主力軍,是其境外國有資産管理的責任主體。2011年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強調,對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情況,國資委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對於為數眾多的其他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來説,如何進一步明確海外投資責任主體,避免對外投資盲目性,是一個大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加快出臺境外投資條例,完善國家層面的宏觀戰略規劃和企業層面的具體決策機制。

  明確當地化經營新理念。當地化經營和屬地管理,對於“走出去”的中資企業來説還有很大提升空間。當地化體現在原料採購、産品研發、市場銷售和雇傭員工等生産經營活動各個方面,是跨國公司國際化水準和企業競爭力高低的重要體現。隨著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和國際化管理經驗不斷積累,我國跨國公司當地化經營將邁上新臺階,而當地化經營也將幫助我國企業更好地融入東道國,貼近市場,規避風險,實現共贏。

  強化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新約束。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逐漸成為對外投資的軟法律。相關部委不斷加強對企業海外責任的規範和指導,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文件;對外投資企業也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從長遠發展角度主動踐行企業社會責任,包括重視勞工權益、加強環境保護、助力社區發展等,大型國有企業還定期發佈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我國企業在履行海外社會責任方面已有所作為,但還需進一步提高認識並積極踐行。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23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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